第二百四十二节 问苍天吾魂将归何——闪电式停战
民国二十九年(1940)九月七日上午 重庆 外交部
世界上的事情有的时候就是这样的奇妙,昨天还在战场上杀得你死我活的交战双方有可能在第二天就成为了朋友甚至盟友,中国和日本之间的谈判就可以给人一种这样的感觉。
从普通人的角度来猜测的话一定会认为双方之间的谈判一定是一场火药味十足的争斗,可是事实上并不是这个样子的,日本代表团团长有田(时任日本外相)是一个十分老道且经验丰富的政治家和外交官,他深知要取得双方之间的和平时间是第一位的,他一定要在国内的天皇和军部没有改变主意之前完成这一项谈判,因此在双方谈判刚一开始的时候有田就直接的将日本天皇的批示有意无意的透露给了中方。
既然知道了对方的底线双方也就没有必要那么较真的争论了,因为用过这边,没有实力的我国政府也企盼着可以早一天的将日本人“请“出中国去关键的就是在细节问题上和语言问题上进行商榷了。
“有田先生,既然贵国的天皇希望只保留东北、台湾、察哈尔等地的占领状态那你们为什么不肯将山海关和长城各口交给我们呢?难道你们还想继续对我国进行侵略吗?”王宠惠外长问道。
“王部长,话不能这么说,满洲国是一个主权国家,我们是无权私自的决定将他的国土割让给你们的!”有田喝了一口咖啡后说。
王宠惠笑了一笑,“有田先生,你这就不对了,我们都很清楚满洲国的来历,加上你们那个满洲国的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先生也是再三的重申过满洲国的归属问题,这个问题我们就不要再这样执著了吧?”
“王部长,我的国家和你们的不一样,我要是让步太多的话我回国以后说不定还没有下飞机就会被军方和激进分子刺杀了的。”有田也很无奈,本来他是不想率领代表团来中国的,可是天皇亲自召见自己并面授机宜的事情他是无法拒绝的。
“有田先生,我看,不如这样吧,我现在将刚才和你商定的将我国钨矿沙产量的10%(按照1937年战前统计之数字)用于对贵国的出口的基础上将额度上调至15%怎么样?”
“这个,恐怕不太好吧?关东军方面一再的要求我保证长城各口必须在我方的掌握之下,王部长这样做有些强人所难啊!不如这样吧,你将刚才的额度直接调整到20%怎么样?这样我对军部也好有个交代。”钨矿砂,就是无矿砂,这种世界上最紧俏的战略资源的大多数偏偏都集中在了中国的土地上,因此日本人必须保证让出中国以后自己的军工企业不至于断炊。
“20%,有田先生还胃口啊,行,我答应你,不过我们关于使用军票购买贵国侨民合法的但是无法带走的财产的问题上贵国政府是不是可以做出让步?”讨价还价,又是讨价还价,谈判永远都是无止境的讨价还价。
“王部长真的是一点都不肯吃亏啊?这样吧,我国政府允许贵国政府在购买的时候使用50%的军票,其他的贵国政府可以使用粮食或者是其他的矿产品顶替,怎么样?”有田自己心里也很清楚,侨民哪里会有什么合法财产,那些人在国内的时候差不多都是最穷的人,他们连来中国的船票都是政府的还那里能够使用合法的途径得到财产。
“很好,有田先生,关于我们两国之间的贸易正常化问题我们还有一点点地问题希望可以得到确认,那就是贵国对我国的出口限制是不是可以稍微放开一些,那些中小型的车床是不是也可以敞开对我们的出口?”日本担心中国会迅速强大起来威胁到日本的国家利益,因此日本政府对于一切机床的对华出口都是限制的,而这又是武太行最最需要的。
“王部长,这个问题昨天晚上我也和国内进行了沟通,国内表示可以做出一定的让步,也就是贵国可以购买我国企业淘汰的设备和非军用行业的设备,但是有附加条件,那就是贵政府必须承诺将产品的30%以不高于贵国国内售价的价格出口给我国政府。”
“这个自然是没有问题的!”
“另外我想告诉王部长一个好消息,我国天皇为了表示两国停战的诚意已经批准为贵国建造100艘吨位1000——2000吨的护卫舰,当然了,费用还是贵国自己承担的。”鉴于中国和英国之间的紧张局势,日本军方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中国的海上防御力量对他们是很有好处的。
“这确实算得上是一个好消息,可是我们提出的贵国政府帮助我们建造潜艇的问题怎么样了?”
“王部长,很多东西我们知足,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我们的协议才是最重要的,我们可以将大的框架先定下来,很多具体的问题我们可以继续在后边讨论,您觉得呢?”有田很着急,自己在这里每拖上一个小时这场战争的不确定性也会随之增加一分的道理他还是明白的。
“这样啊,既然有田先生如此的诚恳,我想我们可以首先对一些大的问题签署协议,至于其他的边缘化的问题我们可以以补充协定的方式继续谈判,怎么样?”
“好!”
……
于是乎世界历史上签署最神速的一个停战协定诞生了,民国二十九年(1940)九月七日下午,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宠惠和日本帝国政府外相有田在重庆正式签署了《中日停战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协定》主要内容如下:
1. 中华民国军队与日本帝国军队自本年10月1日,即《协定》正式生效之日开始停止一切敌对行动。
2. 日本军队从即日起开始从中国本土开始撤军,民国二十九年12月31日以后中国全境除台湾、东北、察哈尔、朝鲜以外不得有任何日本帝国之武装力量存在。(注:日军及其附属之军队必须同时撤出山海关至察海尔境内之长城各口)
3. 中国政府将保证日军官兵撤出中国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但是日本军部队也必须保证撤出过程中对于一切中国民国境内之设施、建筑进行保护,直至中国军队前来接收。
4. 日本国军队必须交出在此前的两国冲突(为了避免日方的抵制,在文件中使用“冲突”代替“战争”)中俘虏之我方人员以及缴获之我方武器、辎重、交通工具、重要文件及图纸。
5. 日本帝国军队必须保证在中国军队前来接收之前维持当地支治安与稳定,必须保证公共财产完整、安全之移交,不得转交第三方使用。
6. 战争期间(1937-1940)移入中国之日本侨民必须在1941年年底之前撤出中国本土,其间中国将保证日本侨民合法(日本侨民无法出示来路证明之财产将被视为非法)财产之安全。
7. 1937年之前日本在中国开设之企业将受到中国政府之保护,其合法经营活动将于其他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此期间由日本企业或军方托管之中国企业将交还中国政府后由中国政府依法处置。
8. 民国二十九年(1940)10月1日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中日两国之间的贸易将恢复正常化,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同时承诺给于彼此在贸易上优惠于任何第三国之待遇(注:中国生产之钨矿砂的30%必须以不高于国际均价之价格出售与日本帝国政府)
9. 日本帝国政府将允许国内企业将淘汰的大型设备和非军用行业的制造设备出口与中国,但是中国政府必须承诺将产品的30%以不高于中国国内售价的价格出口给日本帝国。
10. 中国政府将保证将东印度群岛出产之石油、橡胶的30%以国际公价出口与日本帝国
11. 战争期间日本帝国政府和军队在中国发行的通用券、军票受到日本帝国政府的承认,中国政府和民间可以使用其抵充购买日本帝国商品货款的20%使用。
12. 日本帝国政府为了坚强中华民国政府治海军力量将在未来的两年内以50艘/年的速度为中国海军优惠提供100艘1000—2000吨排量的护卫舰。
13. 本《协定》仅为临时性质之文件,有效期为三年,中华民国政府与日本帝国政府必须在三年内制定出正式的法律文件替代本《协定》,否则本协定将于民国三十二年(1943)10月1日自动失效。
14. 对于此次长达三年的两国军事冲突之责任判定问题由于十分复杂就不在本《协定》中给与解释。另外,若两国之间有其他问题需要解决可采取补充协定的方式继续谈判。
……
《协定》的签署表明两国之间的这场长达数年的全面战争终于可以告一段落了,饱受战争折磨得中国人民终于可以看到一点希望的星光了,可是包括最高当局和武太行在内中国决策层直到《协定》签署的那一刻也搞不清楚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日本政府这样痛快地接受了中方的要求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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