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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第一帝国 第六十三章:帝国宪法草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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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国宪法草案第二节帝国总理:第一款,帝国总理行使帝国行政权。(妻子的秘密总裁我要离婚)/\w WW..cC 新笔下 全/\第二。帝国总理由皇帝任命或罢免。第三,无论何人,凡非在帝国本土出生者或是在本宪法采用时非为帝国公民者不得担任帝国总理,凡年龄未满三十五岁或未在帝国境内生活十五年以上的帝国公民,也不得担任帝国总理一职。第四,帝国总理在执行职务前,需作如下宣誓(我郑重声明,我定当忠于帝国,切实执行总理职责,竭尽全力贯彻、保护和捍卫宪法)。(官场之财色诱人)第五,帝国总理有权利任命帝国各行政部门大小官员,各省省长,并有权对各部门官员各自职责内的有关任何事项提出书面意见。第六,帝国总理提出人选,经参议院表决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院长的任命权。第七,帝国总理应经常向帝国国会报告帝国的国情,并提出自己认为必要且妥善的措施供国会审议。第八,帝国总理需在每年的帝国国会召开后三日向国会提交施政咨文,当国会拒绝通过其咨文后,帝国总理应修改内容再次提交,国会在会期内未通过施政咨文时,帝国总理必须辞职,且在本届国会未改组前,不再任命总理。(史上最强军宠:第一政要夫人)国会未经表决咨文即行休会的不在此列。第九,帝国总理及其帝国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贪污、贿赂或其他罪名被弹劾而且定罪时,应予以免职,并在该届国会改选前不再任命总理。第十,帝国总理去世、辞职或被免职的情况下,若赶上国会休会期,则由皇帝直接任命帝国总理人选,若赶上国会召开,则由参议员提选三名候选人交予皇帝任命,总理任期自当届国会改选为止。

    第三节,帝国国会:帝国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限,自帝国宪法生效日起,由帝国皇帝让渡于由帝国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帝国国会。(最后一个道士)众议院由帝国每五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每省的选举人需具备该省省议会选举人所具备的一切资格。众议院名额应按各省公民比例协调分配,各省公民数量按帝国纳税户口予以确定。每十万人中选举的众议员数额不得超过一人,但每省必须至少有一名众议员。任何一省缺额时,应由该省发布选举令,以选出众议员填补缺额。众议院选举本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唯众议院拥有弹劾权。帝国参议院由每省省议会选举两名和帝国皇帝指定一名该省参议员组成,选举产生的参议员任期五年,皇帝选定的参议员任期十年,每名参议员均拥有一票表决权。(修仙狂徒)凡年龄不满三十岁或在帝国生活不满十年。在一省当选时不是该省居民者,不得担任参议员。帝国总理任参议员议长,但除非参议院投票时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否则议长无表决权。参议员选举一名本院官员在总理缺席或行使帝国皇帝职权时担任参议院临时议长。唯参议院有审判弹劾案职权,无论何人非经出席的参议院三分之二人员同意时,不得被定罪。弹劾案的判决,以免职和剥夺帝国下有荣誉、有责任或有报酬的职务之资格为限,但被定为有罪者仍会依法接受起诉、审判、定罪和处罚。(随身副本闯仙界)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由各省省议会决定,但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改变这类规定。国会每年需至少开会一次,会议在公历第一个法定工作日开始,至农历最后一个法定工作日前休会。参众两院制定议事规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惩罚那些扰乱议事的议员,经议会三分之二议员表决同意后,将捣乱议员开除。参众两院需保存本院议事笔录并随时公布,保密部分除外。国会期间,任何一院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且不得将开会地点迁移到两院举行集会的以外任何地点。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得到应得的报酬,报酬由法律规定,由帝国国库支付。参议员和众议员在任命期间不得担任帝国任何文职官员,凡在帝国供职者不得担任任何一院的议员。帝国增税案需在众议员提出,,参议院可以以处理其他案件的方式对其提出修正或赞同。众议院和参议院每通过一项议案在其成为帝国法律前须递交给帝国皇帝审批,若帝国皇帝未批准此议案,则该议案不得成为帝国法律条例。凡众议院和参议院同意的每项命令、决议和表决均须递交帝国皇帝审批后方可生效,若皇帝未批准则根据议案规定的规则和限制,由两院议员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生效。帝国征收直接税、间接税、关税和国产税以规划帝国国防与帝国公共福利,但所征各种税收应全国统一。以帝国信用贷款方式管理帝国各省或帝国与外国、藩属国之间的贸易。制定帝国统一的历法和国民条例。铸造货币,厘定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价值并制定衡量标准,规定有关伪造帝国国券和通行货币的惩罚条例。保证作家、美术书法家、发明家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拥有一定期限的专利权,以促进科学和艺术的进步。设立最高法院之下的各级法院。界定惩罚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宣战,制定关于俘获人员及物资的条例。招募军队和供给军需的拨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制定统辖和管理军队的条例。规定征召预备役部队以执行帝国法律、镇压叛乱和击溃敌国入侵。制定为执行上述各项权利和由本宪法授予的帝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利所必要而适当的各项法律。国会不得终止人身保护状之特权,除非发生内乱或外患时公共安全要求其终止此项特权。国会不得通过公民权益剥夺法案或追溯之前的法律。对于从任何一省输出的货物均不得征收税金或关税。任何商业和税收条例,都不得给予本地优惠于外地的待遇。除根据法律规定或帝国皇帝特批的拨款外,不得在国库中提取款项,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报告和账目应及时公布。应对贪污、挪用公款的所有官员依照帝国法律予以严惩。帝国实行公民监督制,公民拥有对帝国官员贪污检举揭发的权力,另外除对勇于检举揭发的帝国公民实行保密原则的同时,帝国政府也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奖励。凡在帝国政府担任任何有报酬或有责任之职务者,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在外国接受任何礼物、报酬、官职或爵位。<Www..CC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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