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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387章 粉笔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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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被害人的身份,也很快地由派出所的民警调查出来了。-叔哈哈-的确是附近的一名下夜班的‘女’工,在回家的路上遇害。初步的社会关系调查,也没有什么进展。除了把没有矛盾的社会关系排除外,还余下几个有矛盾的社会关系。

    但经过作案时间调查,都有不在场的证据,由于广场的监控录像也拍到了犯罪嫌疑人的背景,两者一相比较,相差的也比较大一些。因此,熟人作案的可能‘性’初步被排除了。

    这样一来,推断很有可能是随机选择目标的强‘奸’犯罪嫌疑人。

    一提到与监控录像比对,萧云天突然觉得,有必要再把监控录像细细的看一遍。因为厕所‘门’口的那个睡眼标志始终困‘惑’着他,他觉得似曾相识,但又想不起在哪里见过。这让他觉得非常困‘惑’,有一种想解开谜底,但又迟迟不得要领的纠结心态。

    监控,这个在现实破案中经常用到的侦查手段,经常是让侦查员们又爱又恨。爱的是,遍布城市大街小巷的天网工程,再加个各个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安装的摄像头,组成了一张错落有致的网,记录下了很多的犯罪踪迹,也使得破案的难度减少了许多。试想,如果倒退30年,哪里有这么先进的技术呢?

    恨的是,这个监控根本不好玩,意思是不好‘操’作。因为各种监控器材五‘花’八‘门’,分辨率也是大相径庭,有的就相当于一个普通的网络摄像头,分辨率极差,有时明明是拍到了,但又模糊的很。还有的视频格式不统一,有些监控软件使用上手感极差。

    更为可怖的是,有的时候,在没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监控视频的数量可就太大了,往往几个角度下来都有几百个小时之巨。因为在初期排查的时候,不知道具体时间段,只能一点一点地找。

    监控是视频啊,属于电子证据,不是说象书面文字,可以很快速的浏览,只能一点一点的同步看。非常象那种摄像机录的带子,要转成硬盘可以拷的格式,要一比一的慢慢地等着刻录。

    有的格式的监控录相可以快进,有的不可以,不可以有虽然可以用鼠标拖拽的方式快速预览,但实际上那么多长时间的监控,有价值的也有可能是几分钟甚至是十几秒,稍微一不注意,就有可能错过去了。而且在关键时段,不仅不能快放,而是要慢放,甚至是一祯一祯地看才能够看清楚。

    因此,有时候监控录像特别多的时候,就把人分成好几拨,分别来看,这样还节约一些时间。看这种监控录像,是非常枯燥的一件事情,比那种最无聊的电影电视剧都要枯燥,有的时候甚至画面几分钟十几分钟还没有一个人出现。

    对于广场厕所强‘奸’杀人案这个案子,由于时间点还相对固定一些,查找犯罪嫌疑人出现的时机容易一些。美中不足的是,摄像头距离事发点较远一些,拍得不是十分清楚,需要慢慢地放。

    突然,萧云天觉得,这个犯罪嫌疑人在进厕所之前,好像在‘门’口有一个非常短暂的停留,也就是一到两秒之间。他在那里停顿下来干什么?

    再一比对停顿的位置,再和拍下睡眼标记照片的位置一比对,基本上能够对得起来。这让萧云天越来越怀疑,犯罪嫌疑人在这里的一停顿,是不是就是为了在这个地方用粉笔画一个睡眼标记呢?

    如果真是这个犯罪嫌疑人画的睡眼标记,他为什么要这样画呢?他自己一人作案,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盯梢,马上就要进入最后作案区域,画这种标记的意义目的何在呢?

    因为监控视频正好是对着犯罪嫌疑人后背拍到的,不是十分的清楚,只靠一点短暂的停留,就判断睡眼标记就是他留下来的,目前尚不能够下这个结论。但从其肢体动作来看,有这种可能‘性’。

    那就先暂且假定睡眼标记就是这个犯罪嫌疑人画的吧,那样才可能接着往下推理。

    犯罪嫌疑人用手拿着粉笔作标记,那么手里肯定还会留下一些粉笔末之类的东西。或者犯罪嫌疑人就是用手拿的,或者手里还戴着手套,但无论是戴没戴手套,手里面肯定会留下一些粉笔的痕迹。

    由于尾随被害人比较紧,如果没有到水管上把手冲洗一下的话,那么在作案的过程中,也应该有一些微量的粉笔末落在了现场。在现场的勘查中,并没有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血迹、‘毛’发、皮屑、皮肤细胞等可以检验出dna的东西,也没有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指纹。

    但经过萧云天的提醒之后,法医在解剖被害人尸体的时候,从被害人的身上的确检验出了一些微量的粉末,这些粉末的数量微乎其微,如果不是采用特种取证手段,‘肉’眼是看不到的。

    这个发现,也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萧云天的猜测,那就是犯罪嫌疑人尾随被害人进厕所之前,先在厕所‘门’口画了一个睡眼标记,然后进了厕所,没有来得及洗手,就去实施了强‘奸’杀人行为,由于手上沾有一些粉笔末,虽然没有将指纹留在现场,但这些粉笔末却脱落在了被害人身上。

    而根据被害人的工作特点,是基本上接触不到粉笔的,而经过初步的调查,她这一天也没有接触到其它经常使用粉笔的人。因此,她身上的那些微量粉笔末,绝对不是空‘穴’来风,也不是偶然在那里遇到的,而很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手上所遗留的。

    只是,虽然能够通过微量物证技术鉴定出来是否属于同一种类的粉笔末,但这种鉴定不具有同一‘性’,目前还不能完全地说,被害人身上发现的粉笔末就出自在‘门’口画睡眼标记的那一只粉笔,只能说是同一种类。能够证明到这个程度已经是很不错了,象这种微量物证技术,以前也是没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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