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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就读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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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教委基〔2002〕60号)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且《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可以申请其子女在本市就读中小学。(重生之官场鬼才

    二、符合第一条人员的子女需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须向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且享受本市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待遇。(逃妃难追:狐君太欺人)(皇姑

    三、符合第一条人员的子女是本市或外省市初中毕业的应届生,可向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考普通高中。(腹黑总裁,终难忘)(龙王令:妃卿莫属)符合第一条的境外人员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三年)内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穿梭时空的商人

    四、符合第一条人员的子女需从外省市高中转入本市普通高中的,在居住地所在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转制学校)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须先接受学校测试,测试后,学校同意转学的,应将名单及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学生或家长按《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五、符合第一条的境内人员子女,取得本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部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六、《居住证》有效期过后且未能取得新的有效期在一年以上的《居住证》人员的子女,将不再适用上述第二、三、四、五条。关于持上海市蓝印户口学生就读问题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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