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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经历的那些事儿 八、险些“被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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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5月13日,石材厂(食品罐头厂已回归石材厂)通知王淑祥参加住房改革会议,会上宣布了1995年10月县里、局里卖给家属院几家住户自住公房的批文。王淑祥和大家一起进行了房屋数量核实等程序。

    5月15日,王淑祥怀着激动的心情交上了“买房申请书”:

    “我在会上,听了齐厂长关于房改政策和打算的讲话,表示了赞成。认识到这是党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步骤的进展,是筹集资金促生产,增加经济效益,为国家做贡献,为职工和家属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好事。”

    “我家是1987年,经副局长兼矿党支部王书记一班领导人,按谁拆房谁安置的政策分配给我家的,是至今长期居住的原住户,同意拿出现钱购买这房子,希望给予办理是荷。”

    “申请人:穆轩遗属王淑祥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然而,此申请得到的答复是:此房存有纠纷,不能卖。

    原来,朱治不但不执行处理决定,拒不交出产权证,使公正的处理落不到实处,而且早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就与一个建筑队签定了建筑承包合同,要对包括王淑祥在内的195号、196号六间房屋进行翻建!

    幸亏承包队的人知道195号的居住人并不是朱治,并且了解到朱治的买卖房屋产权证明已被政府宣布作废收回的事实,没有履行承包合同,王淑祥的住房才未被毁于一旦。

    但是,此承包方的代表张同被朱治告上了法庭,案件正在审理中。

    因为案情牵涉到此房屋,所以不便进行买卖。

    听到所住房屋差点儿被翻建的消息,王淑祥的心情非常糟糕。

    想当初,穆轩任副矿长、朱治是办公室主任时,朱治的笑容是多么灿烂,话语又是那样温和。可如今,偷偷买走了我的住房不说,还瞎编出我有另外的房产,又和他人签订翻建协议,这不是想逼我流落街头吗?

    王淑祥又想起几十年前,在地下联络站时那个端茶倒水的小学徒朱治,不禁暗暗赞赏春光姐的眼光:她说那人靠不住,果然如此!春光姐真是太有眼光了!

    直率而善良的王淑祥怎么也想不到,一个人的反差竟会这么大。她从当儿童团长算起,包括在各种政治风波中经的事、见的人太多了,却从来没有见过如此笑在明处、狠在背地的人。

    没有别的办法,只有等待。

    1996年6月6日,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下达了(1996)昌经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治与被告张同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治诉称,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与被告签定协议书。规定由被告承包原告自有房六间翻建工程,北京平计190.35平方米,为钢筋、水泥结构,铝合金门窗。协议明确规定,原告认出八万元将此项工程承包给被告,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原告即交给被告四万元作为预付款。以本协议代现金收据。其余的四万元竣工后,原告付给被告。因被告不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施工,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故要求被告退回预付款四万元及拖欠期间的银行利息4758元。”

    “被告张同辩称,一九九四年夏秋之交,原告朱治为我联系工程。原告告诉我,送礼的事你就不用管了,等工程跑下来,你把我的房子翻建一下,作为我为你跑工程的报酬。我答应了原告的要求。九四年十二月的一天上午,原告去庄里找我,告诉我爱人让我回家后去他家有急事。当天晚上,我和曹瑞骑车去了。老朱说:‘我买罐头厂的三间房,房东到处告我,建委和房产有人告诉我要收回买卖契约和产权证明。我写了一份协议,你给我签字,我拿这个协议找罐头厂、建委和房产,说明我已找了施工队,付了翻建房子款,让他们不要收回产权证。我还找了县里的个别领导干预一下,让他们承认买卖有效。’我连看都没有看就签字了。原告朱治买罐头厂北新片195号公房进行翻建,但县政府已通知他买卖无效,他怎么建房,怎能交给我四万元现金?事隔一年之后,如今原告所立协议并没有达到承认他买卖房屋有效或维护产权合法的非分要求,向我索要四万元现金,请人民法院明辨是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原告朱治取得食品罐头厂北新片195号的公房确权证,195号居民王淑祥事先并不知道所居住的房屋卖给了朱治。尔后找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县政府会议决定收回朱治购买195号公房的产权证明。并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口头告知朱治其买卖房屋无效,收回产权证明(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王淑祥、王理证言在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原告朱治让被告张同在事先起草并打印好的房屋翻建协议上签了字。协议主要内容为:朱治将坐落在城关三街北新片195号、196号自有正房六间,需拆除本六间正房,重建六间北京平,共计190.35平方米。朱治认出八万元承包给张同翻建,从本协议签字起朱治已交给张同现金四万元,以本协议代现金收据,其余四万元竣工后,朱治再付给张同。(有协议在卷)。一九九六年元月三日,昌黎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昌黎县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办公室,昌黎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下发文件,正式通知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为朱治办理的公有住房出售给朱治个人的城关三街北新片195号房,其交易手续和产权变更为无效,宣布昌私房字第1301192号作废收回(处理决定为证),原告朱治于1996年元月22日向本院起诉被告张同给付翻建房屋预交款四万元及利息,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四万元现金的支付行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治与被告张同虽然签定了房屋翻建协议书,但房管部门在协议之前已口头通知原告朱治房屋买卖无效,收回产权证,事后又下发了《关于朱治购买食品罐头厂公有住房处理决定》,因此,原告朱治根本不具备翻建房屋的条件,其翻建房屋实际已不能履行。在此情况下,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翻建房屋协议不能反映事件真实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朱治请求被告张同退还四万元主张无事实根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据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2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

    法院下达了判决书,应该说与195号房屋有关的纠纷解除了吧?

    可是,6月20日,厂办刘主任等人,为卖房和补发住房使用证,丈量家属院每户的住房面积时,却单把王淑祥的房屋绕了过去。

    王淑祥追上去问为什么。

    刘主任回答:“你住的三间房有争议,不卖。这是局里的意思。”

    王淑祥立即去找地矿局薛书记,还没等她把话说完,薛书记就说:“我已撤二线不管事了,别再找我了”。

    可是,没用多久,王淑祥就了解到:薛书记就是局房改领导小组负责人,而且正在替朱治说话。

    8月10日,石材厂家属院里的七户,除王淑祥外,其余六户都购买了自住公房,交完款,拿到了收据。唯独不批准王淑祥交购房款购买自住公房,并且不予补发住房使用证。

    看着别人家都高高兴兴、踏踏实实地回家欢喜一堂,王淑祥黯然神伤。 (梨树文学http://www.lishu12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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