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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七节 概念分别在认识上的重要性

本章节来自于 藏传佛教认识论:开启量学(因明学)宝库之金钥匙 http://www.lishu123.com/91/91045/
    一、概念与范畴

    语言的最小单位是词,思维的最小单位是概念。(废柴重生:倾城杀手妃)概念是词的思想内容,词是概念的声语符号。在认识、推理、思考和思想表达方面,准确掌握词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至关重要的。

    人们认识事物首先是从认识事物的名称开始的,在语言行为中,一个个事物的名称是代表一个个事物的,名称所指称的对象有的是有物可指的具体事物,如人、动物、植物、岩石、江河之类;有的指称无物可指,是只可以想象的抽象之物,如自性、法性、观念、社会、关系、法则、制度、主义之类。概念的内容有实物可指者被称为具体概念,概念的内容属理性认识对象,而无实物可指者被称为抽象概念。

    又如,任何一个单一对象可得其称呼者,被称为个体概念。个体概念如树、人、军人之类,集体概念如森林、人民、军队。如“树”是种概念,包括一切树,但却不能代替“林”;“人”指称个体的人,也可指称所有的人,但“人”不能替代“人民”,人民指集体。概念混淆不清,就会造成思想混乱。比如有人说:“我是人民,谁反对我就是反对人民。”这句话的错误出在混淆了个体的“人”和集体的“人民”。个人也是“人民”的一分子,是“人民”,但“人民”不是个人,在这句话里需要分清概念外延的大小和相互关系。

    例如:法、有为法、色法、树、松树、红松,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是层层包括的关系。(不败战神)“法”包括“有为法”,“有为法”包括“色法”,“色法”包括“树”,“树”包括“松树”,“松树”包括“红松”等等。从概念的外延讲,“松树”的外延大于“红松”的外延,因为松树包括各类松树,如长青松、落叶松、油松、红松等等。“树”的外延大于“松树”的外延,“色法”的外延大于“树”的外延,“有为法”的外延大于“色法”的外延,“法”的外延大于“有为法”的外延。“法”的外延和“存在”的外延相等,没有比法的外延更大的概念,所以将“法”、“存在”这类外延最大的概念称为最高“范畴”。

    “范畴”是指没有一种可以包括它的概念者。如“存在”是包括一切存在之物的最高范畴,没有一种能包括它的更高范畴。任何事物自己都不能包括自己。如“a包括a自己”这句话是说不通的。因此,“存在包括一切”,这句话从表面上看没有什么问题,但仔细考虑就会发现它的问题。若“存在包括一切”就应当包括存在本身,但“自己”包括不了“自己”,因此,“存在”包括不了“存在本身”,但“存在本身”也是“存在”,若不包括“存在本身”,怎能说“包括一切”呢?这类深层逻辑矛盾被称作逻辑悖论。

    “法”这个概念,包括“常法”和“无常法”,常法如无为虚空和有为法的共相之类,无常法如有为法。常法和无常法是矛盾概念。矛盾概念是矛盾的双方,互相排斥,不能共存于同一对象之中者。(角落里的妖孽)如某物若是恒常,就不可能是无常,某物若是无常,就不可能是恒常。恒常和无常两个矛盾的种概念合起来,其外延和属概念“法”的外延相等。

    二、概念的周遍与否

    在分辨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使用概念时,必须掌握概念周遍不周遍。分别概念的周遍不周遍,是因明逻辑的一条非常重要的认识方法。熟练掌握此方法,可以将概念之间的关系分得清清楚楚。

    在这里举几个辨例说明:如颜色分原色和复色两种。《俱舍论》将原色分为红、黄、蓝、白四种。如说“原色是红色”就犯了逻辑错误。为什么呢?因为原色包括红、黄、蓝、白四种颜色。红黄蓝白每种颜色都是色,都是原色,但原色不全是红色。因为红色对于原色是不周遍的,“不周遍”的意思是:红色的外延小于原色,原色的内涵除了红色,还有黄、蓝、白三色。因此不能说“原色就是红色”。如果把红色和原色的外延看做一样大,就犯了将局部当做整体的错误,但原色对于红色是周遍的。因为红色上没有非原色的成分,所有红色都是原色;红色对于原色是不周遍的,因为原色中还有非红色的其他原色。

    周遍与不周遍的总的规律是,属概念对于种概念是周遍的,如“法”对于有为法和无为法都是周遍的。因为有为法是法,无为法也是法;种概念对于属概念是不周遍的,“法”不全是“有为法”,“法”除了有为法,还有无为法。(修仙狂徒)无为法是常法,法概念所指的对象有有为法——如树,也有无为法——如虚空。但概念本身是无为法、常法。因为概念本身只是一个抽象观念。这是因明学的一条基本规律。

    所以必须记住如下的原则:“法是常法,是法者未必全是常法。”这句话的意思是“法”本身(指法的概念)是“常法”。因为“法”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抽象观念,不是刹那间变化的无常物,因此是常法。“是法者”是指“属于法的范畴的事物”,未必全是常法,因为属于法的范畴的,除了“常法”,还有“无常法”。换句话说,“法”包括一切存在,一切存在都是法,但“法”不是具体的每一样存在,它是一切存在的共名“共相”。比如“党”包括一切党员,是由党员组成的,但“党”不是指某一个“党员”。“法”和“存在”本身都是抽象观念,但“法”和“存在”包括的事物有抽象观念,也有具体事物。

    “人”这个概念也一样,“人”所指的既有具体的人,也有抽象的人。说某某“人”的时候,这“人”指具体的人,说“人类”的时候,这“人”指普遍的人、抽象的人。这就是说,具体概念未必全指具体的对象,抽象概念也未必全指抽象的对象。又比如说“人”是存在,但是人者未必都存在,因为死人并不存在。这段话中的“人是存在”这个判断中的“人”指普遍的人。

    人从总体上讲是存在的,但凡是人者未必都存在。(圣璃三殿下的公主们)因为人有生死,是有限的存在。又比如说:红色是颜色,颜色未必全是红色,因为还有其他颜色,颜色也未必全是非红色,因为红色也是颜色。下面举一个辩论的例子:

    甲方问:“颜色是红色吗?”乙方若答:“是。”甲方说:“白海螺之色该是红色啦,因为白海螺之色也是颜色。”这时乙方若说“是”(“是”的意思是说,白海螺之色是红色),甲方接着就会反驳说:“白海螺之色不是红色,而是白色,因为白海螺之色就是白色海螺之色。”(白海螺之色是‘白色’是符合事实的,‘红色’是违背事实的。)。在上面的辩式中,甲方说:“白海螺之色该是红色了,因为,白海螺之色也是颜色。”乙方若说:“因不成立。”(“因”指论据,意思是说:“你的论据不能成立。”)甲方就说:“此因可以成立,白海螺之色是颜色,是符合现实经验的。”(符合现实经验的论据是理由充足的,不能说“因不成立”。)甲方说:“白海螺之色该是红色了,因为,白海螺之色也是颜色。”

    乙方若说:“因不周遍。”意思是说,法对于因,不周遍,此处“因不周遍”的意思是“颜色未必都是红色”。

    刚开始时甲方问:“颜色是红色吗?”乙方答:“是。”就是乙方承认“颜色就是红色”,后面又说“不周遍”,就是说颜色未必都是红色。(横刀夺爱:名门贵妻)显然这是自相矛盾。从对方的观点,顺水推舟,使对方陷于自相矛盾、进退维谷的困境。这是一种巧妙的反驳方法。

    三、概念与四边推理

    概念又分单独概念和交叉概念,如白色、黄色、圆形、方形等都是独立概念,如“红方块”是交叉概念,其中“红”是颜色,“方块”是形状。“色”、“形”是两种属性,同在一物之中,不一不异,便称“并存”或“交叉”。

    “四边推理”就是分辨概念的一种方法,公式是:是a非b,是b非a,既是a也是b,既不是a也不是b。——“是色非形”如“红色”;——“是形非色”如“方块”;——“既是色也是形”如“红方块”;——“既非色也非形”如“声音”。有的事物只有二边,如有和无、是和非、恒常和无常等,这些都是矛盾概念——是a便非b,是b便非a,不存在既是a也是b,和既非a也非b的情况。如以“有”“无”而论,是“有”就非“无”,是“无”就非“有”,绝不存在既是“有”也是“无”,或既非有也非无的情况。因为“有无”只从实际存在的角度讲,是“有”就非“无”,是“无”就非“有”,凡是矛盾之物,绝不可能有中间状态——即似是而非的状态。

    在佛经中有很多“非有非无”、“非生非灭”、“非一非异”之类矛盾概念,那些不懂逻辑学的庸俗的解经家,因不懂矛盾事物不存在中间状态的道理,便将“非有非无”等语解释成神秘莫测的中间状态,真是可笑可悲。

    “非有非无”若指同一个对象,那就是从不同的方面说“有”和“无”的,如中观哲学中所说的:“诸法非有非无。”真正的含义是:诸法,自性非“有”,现象非“无”。

    “诸法非生非灭”之意思是:诸法只是因缘所生,依因缘而灭,即非自性所生,也非自性所灭。

    “非一非异”的意思是说:若有自性,只有两种可能性,或者与自身为“一体”,或者独立存在于体外,成为自身的“异体”。但实际上作为现象的“自身”和作为本质的“自性”,既非“一体”性存在,也非异体性存在。因为“一体”与“异体”都与理不通,由此可以证明自性本不存在。如此而已,别无他意。

    一切法或者属“有”,或者属“无”,绝无“有无俱是”和“有无俱非”之物。但在非矛盾概念的关系中,“二者俱是”和“二者俱非”的情况存在。如“色”和“形”的关系中,就有“二者俱是”和“二者俱非”的情况。如“黑三角”是形色二者俱是的例子,如思想意识,既非形,也非色,属形色“二者俱非”的例子。矛盾概念是非此就是彼,非彼就是此,没有第三种可能。因此,对一方的否定,就是对另一方的肯定,对一方的肯定,就是对另一方的否定。如说瓶子是无常物,就否定了瓶子是恒常物。每一种事物它既然是存在之物,就必然不是非存在之物,既然是非存在之物,就必然不是存在之物。

    但对立概念,却有中间状态,如“黑” 和“白”是对立概念,同一个对象,既然是“黑”的,就不会是“白”的,既然是“白”的,就肯定不是黑的。但反过来说,不是“黑”的,未必就是“白”的,黑白之间还有许多中间色,如红、黄、蓝、绿等,不是“白”的,也未必就是黑的,除了黑白二色,还有其他颜色。非此即彼的二分法,只适应于矛盾概念。

    若遇上非矛盾性对立概念,就会犯概念外延不周延之过错。

    这种对立概念的公式是:是a必定非b,是b必定非a,但非a,未必是b,非b未必是a。

    又,“有”和“无”这两个概念,也是相对的,“有”未必就是实有,“无”也未必都是虚无。与“存在”意义等同的“有”、“无”的对立面的“有”,是个空洞无物之虚“有”概念,这种意义上的“有”,与实有无常之物对立的观念性恒常之物是等同概念。还有一个实有之“有”和与其相对的实无之“无”,这两种“有”和两种“无”的概念是截然不同的,绝不能混为一谈。

    对不同对象和同一对象的不同类属性讲,“有”和“无”并不矛盾,如说,“有山无水”、“有牛无马”之类的不同对象的肯定和否定,并不矛盾;同一对象的不同属性,如说“有鼻无眼”、“有相无性”也并不矛盾。“有”和“无”是相对的肯定和否定概念。肯定概念“有”,有时指实有,如说有山、有水、有人之类;有时并不指实有,如说有虚空、有自性、有人我、有法我之类。“虚空”是有的否定,自性、人我、法我之类纯属虚构,这类“有”,没有实在内容,只能说是一种观念性的存在的称谓。

    “否定”也分绝对否定和相对否定两种。绝对否定是对否定对象的全分否定,如说“诸法性空”、“法性本空”、“人无我法无我”之类。相对否定是对否定对象的限制性否定,如说“夜间无阳光”,这句话只是否定了夜间有阳光,并未否定白天有阳光。又比如说“牛顿不是哲学家”,只是否定了牛顿是哲学家,但并未否定牛顿是物理学家。对“有”和“无”的概念,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具有不同的含义,把“有”和“实有”视为同义,把“无”和“虚无”视为同义,在佛法和哲学的理解上就会犯极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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