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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节 知识的总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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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分能知的主体和所知客体两个部分。(仙界第一商贩)能知的主体就是指具有认识功能作用的主观意识,所知客体指认识对象和认识内容。前者是能知的识,后者是所知的境。前者如摄像镜头,后者如所摄景物。所知境总称知识。

    “知识”的性相,即定义是:可以作为认识对象的一切事物。一切有形无形、有相无相、精神物质的存在,一切具体和抽象的事物都是知识。与知识的概念相同的概念有:有(存在)、本有、所量、缘体(客体)、法等。

    “有”的定义是:以正确认识所知所见者为有。(灵域)这里“正确认识”一语,排除了错觉幻觉。任何一种事物的有无,即存在与否都是以人们发现与未发现、认证与未认证来确定的,如化学元素、亚原子、物质能量、行星等。故说“存在是被认识”。唯识论所谓“存在不离识”,也是从这个角度说的。如非可见物,或是此时此地所无者,或其性幽微而不可见者,或是超感觉的非物质存在等等。以所知所见可以确定其有,但不能以未知未见确定其有无。

    人类在正常情况下都有眼识视觉、耳识听觉,所以一般的都能见到可见范围内的形状颜色,听到可闻声范围内的声音,但看不到红外线、紫外线,听不到超声波。(嫁给总裁不好玩)先天性盲人聋人,虽不见色,不闻声,也不能断定无色无声,因为大多数人有视觉、听觉。故以大多数人所见所闻为依据,可以断定有声有色。假若人类没有视觉、听觉,皆如盲聋,如何断定有无色声呢?故在《释量论》中说:“未见未必不存在。”

    以正确认识可以成立者为本有的定义。以正确认识可以成立的意思是说,某种事物存在与否,各种事物的形象、性质、作用如何等等,皆以正确认识确定的。(天才狂妃,废物三小姐)在正确认识上可以成立者,便可成立,被正确认识排除者,便不成立。

    以正量,即以正确认识认证者为所量的定义。“量”是测量、衡量之意。心意识如度量衡器具,认识事物犹如测度衡量事物,故将认识称作“量”(动词),被认识的对象称作“所量”。

    被正确认识所认识分别决断的对象为“缘体”的定义。缘体就是引起认识,被认识观照、分辨、决断的各种具体和抽象事物。如眼见色,耳闻声,心想事的色、声、事都是缘体。(火影之漩涡流云)佛经中说:“无缘心不生。”即是说,人的意识和引起意识的客观事物——诸缘,是相对的存在。缘体是因,意识是果,无缘则意识不存在,即因境生心,无境就无见境之心。这就是典型的认识论上的反映论。故将佛教哲学一律视为唯心论是无知之最也。

    根据“无缘心不生”的原理推论出初生婴儿的第一刹那的意识,必定有先于此意识的先前缘体,否则无缘不会生出初始心意识。初始心意识既然是初生婴儿的第一刹那的意识,绝非今世的缘体所引起。(我的老婆是双胞胎)因此,可以推定初生婴儿的第一刹那的意识的缘体是前世缘体。既然有前世缘体,就可以证明今世的初始意识是前世意识的续流。这是《因明》生命转世论的主要论证方法之一。

    具有各自个性之物是法的定义。法是梵文dhar ma(达摩)之意。dharma一词在梵文中有知识、道、涅、思想内容、福祉、寿命、经书、即将发生的事情、必然、文化、习俗、教义、制度、法规、抽象观念、存在等意。此处“法”概念代表“一切具体和抽象的存在”。一切现实中的具体的存在和观念中的抽象存在都具有各自的、不同于别的事物的个性特点,由于这种个性特点,各种事物才不至于彼此混淆而各自独立。

    具有相似相同特点的事物构成同种、同类。但是构成同种、同类的单体除了有同种、同类的共同特点即共相的物质性基础而外,还有其各自不同的时空自性构成的具体个性特征。事物的这种个性特征便是排他自立的物自性。如树类植物具有不同于非树类植物的共同特点,根据这些特点,人们就可以辨认出树与非树。在树类植物中还有松树、柳树、杨树、柏树、槐树、桦树等许多树种。各树种又有各树种的共同特点。同一种树中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如在松树中落叶松不同于长青松等。即使是同种长青松,也有“时空、自性特点”,即由于生长的具体的地域环境气候条件,生长季节、自性,即资质、形状、色泽都有排他自立的特点。所谓“世界上没有纹路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这一事实就证明了具体事物都有独具特性。

    凡是具有各自特点个性之物,在佛教哲学中都称作“法”。如《俱舍论》将一切存在归类为色法、心王法、心所法、不相应法、无为法等,总称“五法”。 上述有(存在)、本有、所量、缘体(客体)、法等都是外延相等的同类概念,这些概念也都是没有包括它的上位概念的最高概念,即范畴。其中“知识”和“有”、“存在”这些概念,都有具体和抽象两重含义。

    如“知识”一词表示知识的总义,表示具体的和抽象的一切知识,是表示知识共相,是没有上位概念的外延最大的概念。逻辑规律是“外延越大,其内涵越少”。因此,外延最大的概念是一个无任何具体内容的抽象空洞概念。从这个角度说,知识是抽象的永恒的常法。但知识包括有为法和无为法,无常法和恒常法。因此,知识未必都是抽象永恒的常法。“有”(存在)有时候表有的总义,与知识相同的抽象概念,有时候指实有的具体存在。因此,有(存在)既是抽象概念,又是具体概念,任何一种语词都有这种虚实的双重性,在使用语词概念的时候,必须了解其具体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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