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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节 非正因(无效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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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因必具因三性,不具备因三性者便是非正因。(重生之蜕变)非正因是无效因,即,在相应的论证中不能成立的理由。在这里“相应”二字非常重要。正因和非正因是相对的,离开相对应的条件,无所谓正因或非正因。如“所作性”在“声音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的论证中是正因,但在“兔角是常法,因为是所作性”的论证中便是非正因。因此,分辨正因或者非正因时必须加上“相应论证中的”这句话,对正因或非正因加以限制,称相应论证中的正因、或相应论证中的非正因。

    非正因共分:不成因、相违因、不定因。

    一、不成因

    不成因分为:相对义理不成因、相对知见不成因、相对对象不成因等三类。

    (一) 相对义理不成因

    共有五类:

    1.因自性不成立不成因,如:人类具有人我性,因为有独立自性。在这个论证中作为因的“有独立自性”与事实不符,因为一切有为法,都是因缘生成之物,凡因缘生成之物都无独立自性。人类属于有为法,是众缘合成之物,故无独立自性。

    正因必须是实有之物和实有属性,即具自性之物。非实有之物或虚构概念都不具备作正因的条件。如:声音是无常,因为是莫须有。“莫须有”就是无自性不成因。(网王之永远的樱花

    无自性不成因,就是非实有之物作为论证的理由。这有两种情况:

    (1)所证法是实有法,其因必须是实有法,如果设虚无之物为因,便是无自性因。

    (2)所证法若是虚无,以虚无之物为因,并非不成因。

    2.宗自性不成立不成因,如:兔角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此论证中作为宗法的“兔角”并不存在,哪有什么“所作性”?此因,不具备相对的实有宗法,因此,此类因不能成立。如果因为否定宗法之因,其宗法虽是否定概念,也能成立。

    3.宗因关系不成立不成因,如:声音是无常,因为是眼识境。其宗法“声音”是耳识境,与“眼识境”无关系,因此,此类因不成立。

    4.因概念外延过宽,宗法只含有因的一部分属性而因不成立者,如:看到雪山是青色的眼根识是现量正知,因为是无错识无分别见。根识现量正知,必须具备无错识和无分别两个条件,故在因法中提出了“无错识”、“无分别见”两个条件,但“看到雪山是青色的眼根识”虽然具有“无分别见”,但不具备“无错识”条件,因为,看到“雪山是青色”是错识。此属因概念外延过宽而宗法中只含有因的一部分内容。

    5.宗法概念过宽,因中只含有宗法的一部分属性而因不成立者,如:声音是无常,因为是人造。(欢喜记)声音有人造声音和非人造自然声音,人造声是声音中的一部分,不能代表所有的声音,因此,因概念小于宗法概念的因不能成立。

    (二) 相对知见不成因有两类:心存疑义而不成立和无欲知义而不成立。心存疑义而不成立有如下三类:

    (1)

    对宗法心存疑义而不能成立者,如对食香鬼的存在心存疑义者说:食香鬼的宝瓶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

    (2)对因心存疑义而不能成立者,如:夜间海面上有火,因为有烟。是烟是雾无法确定而对此“烟”心存疑义时,此因便不成立。

    (3)对宗与因的关系心存疑义而不能成立者,如:在三个鸟笼并列在一起,无法确定哪个鸟笼中有画眉鸟的情况下,断定说,中间的鸟笼中有画眉鸟,因为听到画眉鸟在叫。在此论证中作为因的“画眉鸟叫”和宗法“中间的鸟笼”的关系心存疑义,故此类因不能成立。

    无欲知义而不成立者也有如下三类:

    (1)宗因概念相同而不能成立者,如:声音是无常,因为是声音。既然知道声音是无常,此无常已成已知意,不存在欲知的未知新意,故与宗相同的因不成立。(盛宠太子妃

    (2)宗与所证法概念相同而不能成立者,如:声音是声音,因为是所作性。这个论式中的宗与所证法是重复概念,故此因不成立。

    (3)因与所证法概念相同而不能成立者,如:声音是无常,因为是无常。在论证中,宗、所证法、因是不同的三个概念,其中如出现重复概念,此论证就变为无效,此因便不能成立。

    (三) 相对对象不成因共有三类:

    (1)对于主辩方不成立者,如:无因论外道对佛教论师说,一切事物都是永恒存在,因为一切存在不依因缘。无因外道认为“一切存在不依因缘”,但佛教不承认这种观点。

    (2)对于他方不成立者,如佛教论师对外道说:人的苦乐都是善恶业果,因为佛说业生诸世。“业生诸世”这个观点外道不承认,故此类因不成立。

    (3)对于双方不成立者,如辩论双方在对“有为法”的概念认识模糊的情况下,如:水瓶是无常,因为是有为法。“有为法”这个因便不成立。论证中作为因,辩论双方认可,才有效,若其中有一方不认可,或者双方都不认可,便无效,但驳论只要对方认可就能成立。

    上述十四类不成因的共同特点是,在因三性中不具备宗法性的各项条件。

    二、相违因

    相违因总的特点是,在因三性中只具备宗法性而与所证法构成的正、反遍及性上具有相反性质。(误入贼船)也就是正、反遍及性不成立。相违因共有四类:相违于所证法性相违因,相违于宗法性相违因,相违于所证法所含属性相违因,相违于宗法所含属性相违因。

    (1)相违于所证法性相违因,如:声音是常法,因为是所作性。其因“所作性”相违于“常法”。

    (2)相违于宗法性相违因,如:实有的天空是常法,因为是非有作为。其因“非有作为”相违于“实有”的天空。“实有”是有为法,有为法是“有作为”的。

    (3)相违于所证法所含属性相违因,如:水瓶是常法与无常的统一体,因为是有为法。其因“有为法”相违于“常法与无常的统一体”,所谓“常法与无常的统一体”并不存在。

    (4)相违于宗法所含属性相违因,如:五蕴身是色处,因为是色法。其因“色法”相违于五蕴身所含受、想、行、识。

    三、不定因

    所谓不定因是一种虽然具备该论证中的宗法性,但对其正遍和反遍都无法确定者。

    不定因有特殊不定因和一般不定因两类:

    (一) 特殊不定因

    是指辩论对方对其因法在同品和异品两方面都无法认定其存在或者不存在者。(新驻京办主任:对手)这有以下三种情况:

    (1)其因虽然只在同品上存在,但辩论对方无法认定其在同品上存在。如说:声音是无常,因为是可闻性。“可闻性”是声音的性相,“可闻”与“声音”是异词同义。从因三相分析,“可闻”就是声音的特征,因此,可闻性是声音的宗法性。可闻是五根识中的耳识境,属于有为法,有为法都是无常法。

    在“声音是无常,因为是可闻性”的论式中,“无常”是可闻性的同品,可闻性中没有非无常(异品)成分,可闻性遍(全)是无常性,因此,可闻性的正遍(同品遍有)是成立的。但在辩论中,为了证明因法与同品、异品的关系,必须用同类性质或异类性质的事物作为例证进行说明,这在因明论证中称为“喻体”。如说:声音是无常,因为是所作,如水瓶。这里“水瓶”是喻体。水瓶和声音都是无常,但水瓶一般是陶器,由陶器工人制作,又陶器容易打破,因此,水瓶的所作性和无常性,比空灵的声音的所作性和无常性容易认识,所以,以水瓶作声音是无常的相同比喻,对认识声音的无常性会起到帮助作用。

    但在“声音是无常,因为是可闻性”这个论证中,“可闻性”是声音独有的特性,没有同类事物作比喻,证明可闻性是无常,这是其一;不知声音是无常者,就不知可闻性是无常,若知可闻性是无常者,不会不知道声音是无常。因此,声音和可闻的无常性,知则俱知,不知则俱不知。所以,既知可闻性是无常性(在因三相中的第二相,同品遍有性),声音是无常已成已知。也就是说认识可闻性时,就已经认识声音是无常的欲证结果了,既然知因就已知果,这个论证中就不存在未知项了,既然在论证中不存在未知项,那么,这个论证就毫无意义了。这类没有同类事物作比较,只是特殊单一对象的属性,在论证中不具普遍性,故称特殊不定因。

    (2)其因虽然只在异品上存在,但辩论对方无法认定其在异品上存在。如说:声音是常法,因为是可闻性。在此论证中的因法可闻性,如前面所说,属于无常性。此论证中因法的同品是常法,异品是无常,“异品上有”就是说,可闻性是无常。但可闻性是声音的单一属性,没有相同喻体提供证明,如上面所说。

    (3)其因虽然在同品和异品上都存在,但辩论对方既无法认定其在同品上存在,也无法认定其在异品上存在的不定因。如说:知识是常法,因为可以认识。在此论式中可以认识是知识的宗法性,但知识既有抽象的一面,也有具体的一面,前者属于常法,后者属于无常法,因此,可以认识的对象包括常法和无常法。所以,从可以认识,辩论对方认定此因在同品、异品上的存在。

    (二) 一般不定因是指辩论对方认定其因存在于同品或者异品某一方面者。一般不定因又分为确定不定因和存疑不定因。确定不定因是指其因在其同品、异品上遍有或者部分有,可以确定的不定因。这类有以下四种情况:

    (1)其因遍及于同品,也遍及于异品者。如说:声音是常法,因为是存在。此“存在”遍及于同品常法,也遍及于异品无常法,因此,属于不定因。

    (2)其因在同品和异品上都存在二义者。如说:看见蓝色的眼识是现识,因为是根识。在这个论式中是现识(同品)而又是根识者如看见蓝色的眼根识,是现识(同品)而非根识者如意现识,非现识(异品)而是根识者如眼见二月的错幻识,非现识(异品)也非根识者如分别意识。所谓“二义”,是指因法在同品、异品上存在的两面性。

    (3)其因在同品上遍有,异品上存在二义者。如说:海螺声是人造现象,因为是有为法。其同品人造现象都是有为法,异品非人造现象有有为法和无为法二义。前者如风雨声,后者如虚空。

    (4)其因在异品上遍有,同品上存在二义者。如说:海螺声是非人造现象,因为是有为法。其异品人造现象都是有为法,同品非人造现象有有为法和无为法二义。前者如风雨声,后者如虚空。

    存疑不定因是指其因在其同品确定有,在异品上有无存在疑义,或者在异品上确定有,在同品上有无存在疑义者。这有以下两类:

    (1)正面存疑不定因是指辩论对方确定其因在同品上定有,在异品上有无存在疑义者。如对不了解遍知者的情况的对方论证说:说话的提婆达多不是遍知者,因为他说话。说话是非遍知者的普通人共有的现象,因此,说话现象在同品(非遍知者)上是遍有,但在异品(遍知者)上有无说话现象存在疑义。

    (2)反面存疑不定因是指辩论对方确定其因在异品上定有,在同品上有无存在疑义者。如对不了解遍知者的情况的对方论证说:说话的那个人是遍知者,因为他说话。说话现象在异品(非遍知者)上是遍有,但在同品(遍知者)上有无说话现象存在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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