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驳论的定义及结构
驳论是利用对方承认的观点和逻辑关系作为理由,推出错误结论的一种论证的方法。(
九重韶华)这种推论简便灵活,既可以使用于反面观点的反驳,也可以使用于证明观点的论证。
驳论的形式由论题、结论、论据三个部分组成。论题习惯术语称作“争论题”,即双方争论的事体,结论即应成义,习惯术语称作“显示”。显示有两种含义:一是显示推论结果,二是显示谬误。这两种含义都可以概括为“应成义”。
论据,即论证的理由,称作“因”,即因由。在前面介绍的因式论证,或称自证式的论证中,作为论证理由的“因”与论题宗和被证明事理即欲证法之间,要有必然关系。“因”所必备的这种必然关系称作“因三相”。其第一相称宗法性,是指因与宗之间关系,这种关系必须是因法的性质包含宗法的性质。
第二相称正遍,遍指蕴含关系。正遍是指欲证法对因法的蕴含关系。
欲证法对因法的蕴含关系有两种:一是欲证法和因法的性质一部分相同,欲证法概念外延大于因法;二是欲证法与因法性质相同而两者概念外延相等。在这两种情况下,因的正遍是成立的。
第三相称反遍,是指在与欲证法相反的性质中全面排除因法的性质,换句话说,欲证法的反面,就是因法的反面。这种因法与宗法、因法与欲证法之间的逻辑关系,对论证的正确性起着保证作用。因此在因式推理中就有许多限制条件。但在应成式驳论中,就没有因三相等那么多的条件限制,形式多样,运用方便自由。这也是随着应成中观的兴起,在藏传佛教中驳论式论证广泛流传,完全替代因明作为正宗推理形式因式推理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式推理的因三相是指论据与论题、结论之间的必然关系。无论是何种推理形式,论据和论题、结论之间要有某种关系,没有这种关系,就推不出什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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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关系包括必然关系和人为关系,必然关系也是量理认定的关系(理成的关系),属实有关系,是合乎客观逻辑规律的关系;人为关系是指辩论对方认定的不合量理、违背逻辑规律的关系。这种人为关系有对方明显承认的关系,和隐含在对方的观点中但未被对方认识到的某些必然关系。应成式推理既可以运用事物之间的必然关系和合乎逻辑的理由论证正确的观点,也可以利用对方的观点,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办法推证出对方的错误。
二、驳论的形式
应成式驳论式从形式上分单一式和复合式。
单一式是论题、应成义、理由三项各含一个概念的推理。例如:白海螺的颜色为体,应成白色,因为是白海螺之色。
复合式是论题、应成义、理由三项中的各项,都可以包含几个概念。 复合论题如:水瓶为体、树木为体、有为法为体,应成所作性,因为是无常。
复合应成义如:存在为体,应成无为法、应成常法、应成非有为,因为是无所作为。复合理由如:遍知智为体,应成有为法,因为是缘生法、因为是有作为、因为是刹那住。单一式有完整式和非完整式。完整式是在一组论式中具有论题、应成义、理由三项。如:水瓶为体,应成有为法,因为是刹那住。非完整式是在一组论式中只有两项,或缺理由项,如:遍知智为体,应成有为法。或缺应成项,如:存在为体,因为是常住。在应用驳论的辩式中,有成为定规的常用的几种提问和回答方式。如在辩论中,答辩方若认可主辩方推论的应成项,就回答“认可”。“认可”就是答辩方承认主辩方推出的应成义是合乎事实或合乎逻辑的。如主辩方提出:水瓶为体,应成有为法,因为有作为。在这个论式中的应成项——“有为法”,是表明论体水瓶的性质的,而且这个应成结义是符合事实的,故应回答“认可”。(
都市最强仙医)如果想推翻对方推出的应成结论,就要不承认对方推论中的理由,或者不承认理由与应成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否则,无法不认可对方的应成结论。
不承认对方推论中应成项的情况下,就要在本论式的理由方面寻找问题。形成应成结论的理由有两种。一种是应成论式的理由项所表达的直接理由,如“水瓶为体,应成有为法,因为是刹那住”中的“刹那住”。
一种是理由项和应成项之间的逻辑关系。这种逻辑关系在因明称作“遍及”,分遍及、不遍、反遍。
答辩方如果觉得辩方推论的理由项不能成立,就回答说“理不成立”,或说“因不成立”。如果答辩方提出“理不成立”,主辩方就要继续论证理由的成立。
如果主辩方在推论中只提出应成结论,不提出理由时,如果答辩方认为应成义成立,就应回答“认可”。如果认为应成义虽然符合逻辑,但和自己的观点相矛盾,无法认可时,就追问:“为什么?”为什么是追问对方形成应成义的理由是什么?是要对方表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主辩方就要以完整式论式,进一步提出理由,直至对方对理由无话可说。
理由和应成义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指理由与应成义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在理由和应成义(结论)之间起着一种纽带作用,如果理由和应成义之间没有联系,就推不出应成结论。理由和应成义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包容关系(遍及关系),一种是排斥关系。
包容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理由项和应成项概念性质相同,且两者外延相等。如:水瓶为体,应成无常性,因为是所作性。这个论式中的应成义——无常性和理由——所作性,性质相同,且外延相等——即所作性遍是无常性,无常性遍是所作性;在所作性中没有非无常性,在无常性中没有非所作性,彼此全遍。(
娱乐篮坛)在这种情况下,理由如果成立,应成义必然成立。
第二种是应成项概念包容理由项概念,且应成项概念外延大于理由项。如:海螺声为体,应成无常性,因为是人工所造。人工所造这个理由在论体海螺声上是成立的,凡是人工所造都是无常性,没有非无常性,因此,无常性对于人工所造的概念是全覆盖,即遍及。证明遍及性时应说:是人工所造者,遍是无常。
与此相反,理由项概念外延大于应成项概念外延者,称“不遍”。如:白海螺之色为体,应成红色,因为是颜色。颜色中有红、黄、蓝、绿等各种颜色,因此,颜色不等于红色。白海螺之色,虽然是颜色,但颜色作为理由,无法推出白海螺之色定是红色。颜色概念外延大于红色,因此,颜色不等于红色。理由项概念外延大于应成项概念外延时,是理由大而不当,无法推出应成义结论。在这种情况下:答辩方回答应该是“遍及性不成立”,或者说“不遍”。
在关系项上还有一种排斥关系,称“反遍”。反遍是指:应成项与理由项两个概念之间构成相互排斥。如:声音为体,应成常法,因为是所作性。此论式的应成义——常法,和理由——所作性是相互排斥概念。即凡是所作性都不是常法,凡是常法都不是所作性。
为何称作反遍呢?因为,常法的反面——无常,遍是所作性,所作性的反面——非所作性,遍是常法。答辩方若逢到这种情况,就回答“反遍”。反遍关系,当然无法推出应成结论。
上面所说的应成义项与理由项构成的关系,包括必然关系和人为认定关系。必然关系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关系,符合实际情况的关系也是量理认定,即真确认识认定的关系。上面举例的遍及性关系都是属于这类符合常规的关系。(
庶女妖娆:媚骨生春)如果人人的认识都达到符合自然规律,符合逻辑正量,就没有什么可辩论的问题了。但事实并非如此,人类在认识各种事物当中,合理的、不合理的各种不同观点,就像田野的杂草和鲜花一起生出来。人类认识在分辨“杂草”和“鲜花”的过程中,就产生认识论这门科学。
在应成式推理中,一种是使用正确观点的证明,一种是使用错误观点的反驳。在证明的应成式推理中,使用的理由和逻辑关系,即正遍与反遍关系,都要符合量理认定的符合必然规律的理由和逻辑关系。但在以反驳为目的的应成式推理中,主要使用的是对方所持的观点和从对方观点引申出的逻辑原则。对方所持的观点称为“人为(承许)的逻辑理由”。在对方所持观点中有合理的和不合理的。所谓“人为(承许)的逻辑理由”是指对方的不合理的观点,和其中包含的逻辑错误。应成式驳论就是以对方的错误观点为理由,用对方的观点中所包含的错误的逻辑规律,推证出对方的错误观点。这是一种将论敌推到自设的陷阱中的最有力的反驳方式。
人为的理由如,有人若主张生命是常法,就可以用此主张,组成应成驳论式如下:人为体,应成不死之物了,因为生命是常法。在此论式中的理由——生命是常法,是对方自己的观点。因此,对方无法否定这个理由,说“理由不成立”。生命是常法(理由)和不死之物(应成义)意义相同,概念外延相等重合。遍及关系必然成立的。因此,对方无法否定遍及性,说“遍及性不成立”。
若承认应成义——人是不死之物,显然是错误,故对方无法说“认可”。在辩论中遇到这种无话可说的尴尬境地,称作“三轮错”。三轮指理由、遍及性、应成义三轮。陷入三轮俱错,又找不出合理的反驳理由的绝境,被嘲笑为“三轮”。
例如:如果有人说:颜色就是红色。(
逆袭之星途闪耀Ⅰ)以此为理由,组成如下的驳论式:白海螺之色为体,应成红色了,因为是颜色。在这个论式中的理由项——颜色是成立的,不能说白海螺之色不是颜色,应成义——红色,和理由项——颜色的遍及性,是对方自己承认的,故不能说“理由不成立”,也不能说“遍及性不成立”。然而应成义——白海螺之色为红色,显然不符合事实。故不能说“认可”,但又是依据自己的观点,按逻辑规则推出的结论,无法说“不认可”。这就是无理回驳的有效式应成驳论。
三、驳论的有效无效式
应成式驳论分有效式和无效式。有效式应成驳论的定义是:对方无理回驳的应承式推论。
有效应成式分:暗含正面理由的应成式和不含正面理由的应成式。暗含正面理由的应成式是:当应成式的应成项(b)的反面(-b)调换为新的理由项(-c),理由项(c)的反面(-c)调换为应成项(-b)在原论体(a)上组成新的论式时,成为正面的具因三相论式。
例如:原论式:声音为体(a),应成无为法(b),因为是常法
(c)。新论式:声音为体(a),应成无常(-c),因为是有为法(-b)。这个原论式是根据对方“声音是常法”的观点组成的驳论式,理由——常法,是对方所持观点,声音是无为法这个观点对方未必认可,但是从“常法等于无为法”这个逻辑规律引申出的,对方观点显然是错误。
在这个驳论中,暗含着与对方观点相反的正面理由。只要把这个论式的应成项的反义当作理由项,理由项的反义当作应成项,便成合理的论证。
不暗含正面理由的应成式是:原应成项的反义当作理由项,理由项的反义当作应成项时,不具因三相者。
无效应成式是对方有理回驳者。有理回驳,就是说此类应成式或者理由不成立,或者遍及性不成立,前提理由和应成结论之间缺乏必然的逻辑关系,对方有理由反驳。
从应成式组成的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四类:
(1)理由和遍及性皆不成立者,如:声音为体,应成非存在,因为是常法。在这个应成式中的“声音是常法”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声音不是常法;常法是存在,不是非存在。因此,理由项——常法,和应成项——非存在之间没有联系,故遍及性不成立。
(2)理由不成立者,如:声音为体,应成无为法,因为是常法。在这个应成式中,“声音是常法”的理由不成立。若这个理由成立,“常法是无为法”的遍及性,便能成立。
(3)遍及性不成立者,如:声音为体,应成常法,因为是存在。在这个应成式中“声音是存在”的理由虽然成立,“存在是常法”的遍及性不成立。因为,存在未必全是常法,存在中包括无常法。遍及性是理由和应成义之间的必然关系,若遍及性不成了,就推不出应成结论。
4.理由和遍及性俱成立者,这类应成式共有以下四式:
(1)理由和遍及性俱依理成立者,如:声音为体,应成无常,因为是所作性。这个论式的理由和遍及性都是依照量理成立的,是合乎必然规律的。
a.如果对方先前持“声是常法”的观点,这个应成式对他的观点将起到反证性、摧毁性的驳斥作用。
b.如果对方承认“声是无常法”,这个论式虽然理由与遍及性依理成立,对他的观点只起到证明作用,没有破坏作因。
(2)理由和遍及性俱依承许成立者,如针对承认“声音是眼识境,眼识境遍是常法”的对方说:声音为体,应成常法,因为是眼识境。
a.如果对方从理性上认定:声音是无常法。那么,这个应成式的理由和遍及性是依据对方自己的承许成立的(没有理由推翻),因此,应成义——常法,给对方的理性认识观点构成摧破作用。
b.如果对方承许声音是无常法,那么,这个应成式的理由和遍及性是依据对方自己的承许成立的,因此,应成义——常法,给对方的承许观点构成摧破作用。
c.如果对方对声音是无常法,既未从理性上认定,也未承许的情况下,其理由和遍及性虽属自己承许,此应成义对答辩对方构不成摧破作用。
(3)理由依理成立,遍及性依承许成立者,如针对承认“所作性遍是常法”的对方说,声音为体,应成常法,因为是所作性。
a.如果对方从理性上认定声音是无常法,那么,这个应成式的理由依理成立,遍及性是依据对方自己的承许成立的,因此,应成义——常法,给对方的理性认识的观点构成摧破作用。
b.如果对方承许声音是无常法,那么,这个应成式的理由依理成立,遍及性是依据对方自己的承许成立的,因此,应成义——常法,给对方的承许观点构成摧破作用。
c.如果对方对声音是无常法,既未从理性上认定,也未承许的情况下,其理由虽然依理成立,遍及性虽属自己承许,此应成义对答辩对方构不成摧破作用。
(4)理由依承许成立,遍及性依理成立者,如针对承认“声是常法”的对方说,声音为体,应成无为法,因为是常法。
a.如果对方从理性上认定声音是有为法,那么,这个应成式的理由承许成立,遍及性是依理成立的,因此,应成义——无为法,给对方的理性认识的观点构成摧破作用。
b.如果对方承许声音是有为法,那么,这个应成式的理由依承许成立,遍及性是依理成立的,因此,应成义——无为法,给对方的承许观点构成摧破作用。
c.如果对方对声音是无常法,既未从理性上认定,也未承许的情况下,其理由虽然依承许成立,遍及性虽依理成立,此应成义对答辩对方构不成摧破作用。
在上述论式中,理由和遍及性俱不成立者、理由不成立者、遍及性不成立者、理由与遍及性均依理成立而应成义不具摧破作用者、理由与遍及性均依承许成立而应成义不具摧破作用者、理由依理成立但遍及性依承许成立而应成义不具摧破作用者、理由依承许成立但遍及性依理成立而应成义不具摧破作用者,均属于无摧破作用的无效应成式,其余各式都是有效应成式。
在反驳对方的观点时,没有符合量理的理由和逻辑性,属于无理狡辩。这种无理狡辩,在因明中称作“断脊”。在辩论中最忌犯断脊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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