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字号: 特大     
选择背景颜色:

母亲经历的那些事儿 十二、希望与失望

本章节来自于 母亲经历的那些事儿最新章节 http://www.lishu123.com/117/117293/
    1998年11月18日,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下达了(1998)昌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淑祥与被告昌黎县国营石材厂、第三人朱治侵权一案,本院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三日、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淑祥诉称,我原在昌黎镇西花园住公房三间,一九七七年经石矿与房产协商,把公房拆除,由石矿付给房产六百元钱。后由石矿给我盖了三间住房,我自建了两间厢房,一直居住至今。一九九四年二月被告背着我将我居住的房子卖给了朱治,我得知后,多次找各级组织和领导,要求给予解决。经昌黎县房地产交易所决定,被告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私自将我居住的三间公房卖给朱治个人的买卖关系无效。现在石矿并入国营石材厂,执行房改政策,已把我居住院里的公房卖给了职工,而唯独我的房子被告以朱治不交产权证为由,不给我办理买卖手续。为此望法院依法公正处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被告昌黎县国营石材厂未答辩。”

    “第三人朱治辩称,我购买坐落在昌黎镇三街北新片195号公房是经厂务会决定的,我与厂方有买卖协议,房款笔下交清,依法经昌黎县人民政府确了权,是合法的。原告王淑祥说卖房时没有通知她,是不对的,事实是,当时的厂长李烩指派办公室主任贾思征求过她的意见,她说她没钱,没儿子,卖给他朱叔吧。原告说卖房时没有通知她,纯属谎言。请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坐落在昌黎镇三街北新片195号正房三间产权原为昌黎县食品罐头厂。原告王淑祥与丈夫穆轩于一九七七年开始租用居住。穆轩原是昌黎县石矿干部,昌黎县食品罐头厂是昌黎县石矿的分立单位。穆轩逝世后,原告王淑祥继续租用居住至今。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昌黎县食品罐头厂与第三人朱治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昌黎县食品罐头厂将坐落在昌黎镇三街北新片195号正房三间卖给第三人朱治,卖价五千四百元,笔下交清。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经昌黎县人民政府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昌黎县食品罐头厂出售的该房屋属国有资产,出售前没有经过厂领导班子集体商量,没有通过职代会讨论,没有向主管部门(昌黎县地质矿产建材局)请示,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没有征求原告王淑祥是否购买该房的意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没有通过当时昌黎县食品罐头厂厂长王理加盖法人章。一九九四年八月起,原告王淑祥多次以昌黎县食品罐头厂背着她将该房卖给第三人朱治,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多次找有关部门解决未果。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昌黎县食品罐头厂交归昌黎县国营石材厂。”

    “上述事实有买卖房屋契约书,房屋所有权证,昌黎县地质矿产建材局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给县委、县政府的书面意见,昌黎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关于朱治购买食品罐头厂公有住房处理决定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昌黎县食品罐头厂将坐落在昌黎镇三街北新片195号三间正房卖给第三人朱治,虽订立了房屋买卖契约书,付清了款项,并经昌黎县人民政府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出售前未征求原承租人(原告王淑祥)是否购买该房屋的意见,侵犯了原告王淑祥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且该房屋属国有资产,出售前未向主管部门请示,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昌黎县食品罐头厂与第三人朱治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昌黎县食品罐头厂与第三人朱治的房屋买卖行为对原告王淑祥构成侵权。证人李烩、贾思证明:‘出售该房屋前,曾两次征求过王淑祥是否购买该房屋的意见,原告王淑祥表示不买。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经厂长王理同意,加盖了法人章。’与原厂长王理证明:‘一九九四年在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没有通过现任法人代表加盖的法人章,法人代表不知道,属无效章’相矛盾。而且李烩、贾思、王理又均是被告昌黎县国营石材厂的工作人员。因此本院对李烩、贾思的证言不予采信。对第三人朱治以李烩、贾思的证言为证,证明昌黎县食品罐头厂出售坐落在昌黎镇北新片195号正房三间曾征求过原告王淑祥是否购买该房的意见,原告王淑祥表示不买的事实不予认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昌黎县食品罐头厂与第三人朱治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二、被告昌黎县国营石材厂退给第三人朱治购房款五千四百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其它费用二百元由被告昌黎县国营石材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章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持正义的法官,做出了公正的判决,替王淑祥伸了冤。

    王淑祥衷心感谢党培养出来的好法官!

    然而,朱治是不甘心的,他提出了上诉。

    认真执行党规国法的王淑祥耐心地等待着。

    1999年7月22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9)秦民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中做出了终审判决:

    “上诉人朱治因侵权一案,不服昌黎县人民法院(1998)昌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坐落在昌黎镇三街北新片195号正房三间的产权人原为昌黎县食品罐头厂。被上诉人王淑祥与其丈夫穆轩于一九七七年开始租住195号房屋,穆轩原是昌黎县石矿干部,昌黎县食品罐头厂是昌黎县石矿的分立单位。穆轩逝世后,被上诉人王淑祥继续租用该房屋至今。上诉人朱治原是昌黎县食品罐头厂干部,其一直居住在196号房屋内。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昌黎县食品罐头厂在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未征求王淑祥是否购买该房意见的情况下,与上诉人朱治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昌黎县食品罐头厂将坐落在昌黎镇三街北新片195号、196号房屋卖给上诉人朱治,价款为一万零八百元,笔下交清。昌黎县食品罐头厂的上级主管部门昌黎县地质矿产建材局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给昌黎县政府的报告证明,昌黎县食品罐头厂出售的该房屋属国有资产,出售前未向该局请示,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经昌黎县人民政府将昌黎镇三街北新片195号房屋过户到朱治名下。当时任昌黎县食品罐头厂厂长的王理证明,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未通过法人代表加盖的法人章,法人代表不知道,属无效章。自一九九四年八月起被上诉人王淑祥以昌黎县食品罐头厂在未征求其意见的情况下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卖给上诉人朱治,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多次找有关部门解决未果,后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昌黎县食品罐头厂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并归昌黎县国营石材厂。”

    “本院认为,座落在昌黎县昌黎镇三街北新片195号房屋属国有资产,出售前未经昌黎县食品罐头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未向主管部门请示,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故昌黎县食品罐头厂与上诉人朱治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无效民事行为,且该争议房屋王淑祥及其丈夫从一九七七年开始一直租用居住至今,属于国家、社会给予王淑祥及其丈夫的福利保障,在未与王淑祥解除租赁关系的前提下,昌黎县食品罐头厂将该房屋出卖给上诉人朱治损害了王淑祥的利益;昌黎县食品罐头厂在出售该房前亦未征求原承租人王淑祥是否购买该房的意见,侵犯了王淑祥对该房的优先购买权。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为终审判决。”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终审判决下达了,疲惫的王淑祥终于觉得云开雾散了。她以为现在再也没有什么理由可以阻挡她购买自住的公房了。

    可是,她大错特错了。

    怀抱绝对的信心却又一次受到了失望的打击。在这个迎头痛击之下,她精疲力竭,再也承受不住了。这位英勇的战士最终沉重地倒下了。 (梨树文学http://www.lishu123.com)

(快捷键:←) 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 (快捷键:→)

雨英子的小说母亲经历的那些事儿最新章节仅代表作家本人的观点,不代表网站立场,内容如果含有不健康和低俗信息,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母亲经历的那些事儿最新章节最新章节母亲经历的那些事儿最新章节全文阅读母亲经历的那些事儿最新章节5200母亲经历的那些事儿最新章节无弹窗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或由网友上传。版权归作者雨英子所有。如果您发现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情况,请联系我们,我们将支付稿酬或者删除。谢谢!
梨树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