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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经历的那些事儿 第三章 仿佛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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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1994年11月7日:

    建委廖主任和我说:“研究过了。县委书记、县长们很重视,委托姚主任管,您找他吧。我已看了档案,都是假的。申请表连他自己名字也未写上。他现在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上班,干这个的,办着知道是错的。让别人犯错误,他自己得实惠。这事儿一定得纠正,不究不行!这是他们干的犯顶风错误……你回去等着吧,建了专人管的责任。”

    二、1994年11月10日:

    昌黎县建委姚副主任亲自同六、七位领导及同志,冒着雨加雪的天气,到买房户和现场调查,已核实,确实将王淑祥自住的195号房确实写入朱治名下。大家按政策定了:取消食品罐头厂与朱治的房屋买卖关系,立即口头通知朱治买卖手续无效,昌私房字第1301192号产权证作废。(这事姚主任、薛主任、闫权经理都在场。朱治和他妻子也在场。判决书中写明此事。)这其实是姚主任他们受县委、县政府及建委领导委托,同大家一起到现场和住户调查处理的,是按政策办的。

    三、1994年11月23日:

    在地矿局,郝局长对我说:“我看档案了,手续都是假的。我们同县领导定了,手续都给他作废了,1301192号产权证给他注销了。胆子也太大了!他们偷盖了厂子章,盖那么多……我局的章也盖去了。我是法人代表都不知道!我没签字,属于作废的章,啥也不顶。”

    我说你得给我出个手续。

    郝局长说:“给你一份我局给县委、县政府写的处理意见报告。”

    四、1994年11月29日:

    地矿局石副局长给信说:“11月27日局领导们定了三条意见: 1、事前未向局领导请示,局更未批准,要求撤销一切手续,全部手续无效,取消厂与朱治的买卖关系,注销产权证、宣布作废;2、现在不变卖给朱治,也不卖给王淑祥;3、房改到出售阶段时,按售房政策办。已送到政府,听说近日开会下文件。”

    五、1995年8月25日:

    下午,我去信访办,领导们对我说:“今天上午,程县长亲自主持专为这房子问题召开了办公会,到会领导包括罐头厂厂长王理。王厂长一看档案里办的手续,都是在他上任期间的,很意外,惊讶地说:‘哎呀,这是在我上任承包期间办的呀,我一点儿也不知道啊!我当他们是92年4月办的产权证呢。’看样子真得不知道。会议定了处理意见:1、购买195号住房的1301192号产权证作废;94年2月办的手续无效。2、未向主管局请示,更未得到批准搞的厂子与朱治的买卖协议无效。厂子无权出售国有资产旧公房。如不服再追究法律责任。法院、检察院、监察局负责办理。并责成建委、交易管理所、确权办领导亲自办理撤销和作废手续,下达专门文件。3、保护离休干部王淑祥的居住、使用权和到售房时购买的合法权益。会后,由建委等几个主管部门代表县政府办理手续。”

    六、1996年1月3日,昌黎县建委、确权办下达了处理文件,正式宣布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为朱治办理的交易手续和产权变更为无效,同时宣布昌私房字第1301192号作废收回。 (梨树文学http://www.lishu12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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