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6年5月13日:
石材厂(食品罐头厂已回归石材厂)通知我参加住房改革会议,会上宣布了1995年10月县里、局里卖给家属院几家住户自住公房的批文。我和大家一起进行了房屋数量核实等程序。
二、1996年5月15日:
买房申请书
我在会上,听了齐厂长关于房改政策和打算的讲话,表示了赞成。认识到这是党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步骤的进展,是筹集资金促生产,增加经济效益,为国家做贡献,为职工和家属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好事。
我家是1987年,经副局长兼矿党支部王书记一班领导人,按谁拆房谁安置的政策分配给我家的,是至今长期居住的原住户,同意拿出现钱购买这房子,希望给予办理是荷。
申请人:穆轩遗属王淑祥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三、6月20日:
厂办刘主任等人,为卖房和补发住房使用证,丈量家属院每户的住房面积时,却单单把我的房屋绕了过去。
我追上去问为什么。
刘主任回答:“你住的三间房有争议,不卖。这是局里的意思。”
我立即去找地矿局薛书记,还没等我把话说完,薛书记就说:“我已撤二线不管事了,别再找我了”。
可我知道:薛书记就是局房改领导小组负责人,而且正在替朱治说话。
四、8月10日:
石材厂家属院里的七户,除我以外,其余六户都购买了自住公房,交完款,拿到了收据。唯独不批准我交购房款购买自住公房,并且不予补发住房使用证。
五、1996年10月20日:
购买自住公房再次申请书
1996年5月13日,厂里召集住房户商谈购买自住公房时,在会上我听了齐厂长关于房改政策和打算的讲话,并拿着县的批文说:”你们住的房,县里、局里95年10月批准卖给你们几家住户”后,我发言谈了认识,说了自住房的情况,向厂里交了县1996年1月3日下达的处理决定文件。表示赞成同意个人拿现钱购买自住了十八年的门牌195号公房,同大家一样进行了购房程序。5月15日向厂里交了购房申请书。以后大家早办完购房,却没有给我办。
我住的这套房,是经原县建材局方书记、副局长兼厂党支部王书记(穆轩任副矿长)一班领导人,在地震后的1977年,为建这排房拆用了我原住一街西花园(包括房产公房和个人私有房)的住房,1978年按谁拆房谁安置的政策分配给我家住的。当时叫石矿家属院,都说我们是带房来的有贡献户。昌黎县三街北新片195号户主是我王淑祥。我家是由78年搬入一直居住十八年之久的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按房改出售公房政策,我家有购买自住195号公房的权利,别人无权购买,更无权争议。请求领导保护我在这次房改出售公房中,购买自住门牌195号公房的合法权益,支持我同大家一样购买到自住公房。因此,再次申请我个人拿现款购买自住门牌195号公房,希望领导给予办理是荷。
再次申请人:穆轩遗属王淑祥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日
六、1998年1月:
朱治拿着拒不交回的产权证,复印多份、到处散发,还大肆宣传我说过“我没儿子,还没钱”的话,博得了一些人的同情。
昌黎县经委与地矿建材局合并为经贸局后,经贸局的薛副书记、赵科长,无视县昌政(1995)51号文件中关于“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一套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政策的规定和县96年1月3日对朱治购买食品罐头厂公房处理的文件,在1996年4月食品罐头厂和石材厂并厂交账时,命令把朱治于1994年9月交的10,800元账外款,作为朱治购买两家、两院共六间公房款入账,转到石材总厂账上。并说我的三间房已经卖给朱治了,加紧逼我让房。
地矿局房改领导小组负责人、主管房改的领导薛书记,还专门找到城关社主任说:“王淑祥住的房,已卖给朱治,款收账了,得叫她给人家让出房来。”
张主任说:“不符合政策呀!王老娘子没住处,那你得给老娘子安排住房。”
无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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