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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节 七类心识

本章节来自于 藏传佛教认识论:开启量学(因明学)宝库之金钥匙 http://www.lishu123.com/91/91045/
    七类心识是:现证识、联想识、重复识、非理识、现而未决识、疑惑识、谬误识。(射雕之江湖

    一、现证识

    现证识是以自相(具体事物)为对象的直观直觉认识。

    在《集量论》中说:“现量离分别。”因此,现证识也是无分别识。什么是分别呢?“分别”就是思想(动词)、思辨、思虑、思择,是以共相为内容的内心言语活动,即是以抽象概念为内容的思维活动。

    有人说:名共相和事共相合一者为分别心,但是母牛识别自生牛犊的分别心,只有事共相,没有名共相。因为,在母牛的意识中不可能有代表牛犊的名称。名称为什么称作“名共相”?因为,事物的名称是同类事物的共名。如“树”这个名称代表的是一切树,“人”代表的人类。树类、人类的“类”是共相概念。因此,名称是“名共相”。

    从事物名称的产生过程来看,名称其初产生于对个别事物的命名,但被命名对象,有与它相同的同类同种,因此,其初为单一对象命名的名称标志,超越当初命名的单一对象,变成了同类同种事物的名称标志。因此,这名称所指对象,也变成了空洞抽象的事物,名称所代表的这种抽象性,就称“名共相”或“名相概念”。以名共相或名相概念为对象、为内容的思维活动就是分别活动、分别心。

    事物本身是在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具有自身特点的具体存在。具体时间、空间和自身特点是事物的自性或自相。但在人们认识事物时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认识直接面对的是具体事物,在这种情况下,能感知的意识被称作“现证识”。“现”是显现在意识中的现实事物。“显现”排除隐蔽物,“现实”排除非现实存在,如已灭、未生物、非眼前存在、共相、概念之类。“量”是度量、衡量、思量,即认识之意。

    第二种认识直接面对的并非具体事物,而是事物的名相概念,即事物的名共相和事共相。意识中的事相为什么称作“事共相”?因为人们在认识事物时,在意识中呈现的物相是超越个体、遍及同类的共相。如显现在意识中的苹果,不是个别的苹果相,而是苹果的共相。这种物共相与名共相合而为一,构成分别意识。其名共相称语词分别(心内语言),物共相称意识分别。在分别意识中,名、事共相与名称所代表的具体事物是混为一体、以名当实、以实当名对待的。

    分别识分正确和错误两种。符合事实的认识判断是正确分别,如我们在路上逢到一个熟人时,首先是眼识发现该人,然后随眼识而生起的意识就凭借经验记忆,思量识别该人是谁,叫什么名字,等等。这是一个凭借经验的正确分别。又如,坐在船上,顺流而飞速前进,觉得两岸的建筑、树木在向后倒退,若我们凭感觉认定岸上建筑、树木在向后倒退,就是错误分别。(网游之三国王者)具有正确可靠理由的分别是正确分别,无理分别、胡思乱想分别都是错误分别。不分正确与错误,一律否定分别心,是毁心灭智的外道邪见。佛教哲学分正确分别和错误分别,以正确分别建立世俗和胜义两种知识系统。故在世亲的《唯识三十颂》中说:“由假说我法。”“我”指有情众生,“法”指万事万物。“假说”是指假设的名相概念。

    现量从质上分为正现量和似现量。正现量指正确无误的直觉现量认识。正现量属于正量,即识境相符的正确认识。如看到天空只有一个月亮,白海螺是白色。似现量是错觉,如看到天上有两个月亮,看到白海螺的颜色是黄色等。

    印度因明论师胜王智认为看到白海螺的颜色是黄色时,把白海螺本来的白色视为黄色是错觉,但对海螺的形状非错觉,是正现量。同样,坐在船上,觉得两岸的建筑、树木在向后倒退时,对岸上建筑、树木在向后倒退的动感是错觉,但对岸上的建筑视为建筑,树木视为树木是正现量。法尚可不这样认为,他认为在产生错觉情况下一切都是错觉,本来不存在黄色的白海螺,如看到黄色的白海螺,对其色,对其形状都是错觉。同样,坐在船上,觉得两岸的建筑、树木在向后倒退时,是船动而岸上的建筑、树木并未动,觉得岸上的建筑、树木向后倒退,全属错觉,在整体错觉中,并不存在对建筑和树木体形的现量正觉成分。嘉曹杰等同意后者的观点。

    现识分为根现识、意现识、自证分现识、瑜伽现识等四类。

    (一) 根现识

    指的是五根现识,即眼识(视觉)、耳识(听觉)、鼻识(嗅觉)、舌识(味觉)、身识(触觉)。根现识是纯现量,不带任何分别意识,属纯客观反映。如眼观事物时,只看到事物的形象、颜色,分辨、确定所看到的事物是什么?是什么颜色形状?是意识的分别功能。根现量没有分别功能,故在佛经中说:“眼能见色,不能识色。”现量是不借助回忆、联想、分辨等思维活动的直感经验。其分辨、确认是借助意识来完成的。只有应成中观家认为现识中包含分别意识。

    除唯识论外,其他大小乘各派一律主张现识境是与识相对的真实外境(对真实义的解说各有各的见解)。唯识论认为:“识有境无。”认为境相是主观意识上显现的,由熏习形成的主观境相,识外有境、境独立于识外

    是法执错觉。根识的形成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即所缘缘、增上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就是引起根识和意识的缘体,即客体境物。如眼睛看到山林时的眼前的山林。所谓“无缘心不生”,就是说,没有所缘缘,不会产生意识,但所缘缘不尽是外缘,也有分别心等。(护界仙王

    增上缘一词,是汉传佛经的传统译词,藏文译作“主体缘”,是根识和意识产生的主体,是指眼根、耳根等五根和意根。前五根属于**上的物质属性,相当于视觉神经、听觉神经等。意根的主体缘仍然是识体,即前一刹那将灭的五识或意识。若缺主体缘,其识不能生。如盲人缺眼根,故不能生眼识,聋人缺耳根,故不能生耳识等。但五根不全的人,仍然有意识,可见意识的主体缘不尽是前五识。

    等无间缘,指的是新生识的前一刹那的识,即新识的产生,必须依赖此前识的存在为前提。因为,意识是一种处于前灭后生、连续不断的精神续流,如河流、电流。在意识的流程中如发生断流,后续意识就无法产生,因此,意识总体是识识相连,前为因,后为果,前后相续不断之流。

    如睡眠状态、昏迷状态、深定状态等无意识状态,也不是意识断流,而是显识处于休眠或潜伏状态,死亡时附着在**五根上的粗分意识,转化为细分意识,脱离先前**,寻找新的载体,获得再生。这就叫做生命转世。因为意识是承前启后、连续不断的续流,所以没有前一刹那“在位”的意识,就不能生起新的意识。婴儿初始意识也是意识,因此,必有先前存在的意识,如一般意识。既然婴儿的初始意识有等无间缘先前意识,那么此先前意识除了生前意识续流,还能有什么呢?这是生命轮回转世最主要的论证。还有幼童身上所表现的非父母遗传性的各种性格、智力、习性(被称作本能的东西)和前世回忆等均属生命轮回的证据。

    根识和意识都有“在位”和“不在位”状态。如在睡眠状态下,根识不在位,所以,眼不见色、耳不闻声。在清醒状态下,心不在焉的状态下,就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情况。“心不在焉”,就是识不在位,就是缺乏等无间缘。等无间缘就是先前意识的在位状态。就像电灯发光,必须要有电流一样。

    (二) 意现识

    是指意识直觉。意现识分为两种:一种是四现识之一的意现识,一种是一般性意现识。

    四现识之一的意识现识是指依五根识中,任意根识而生起的意现识,其现识只有短暂的一刹那,因此,在世俗智层面,在一般情况下难以觉察这种一刹那的现证意识。因此,其存在只能靠理论上的证明。这种意现识是伴随根现识出现的,其第一刹那是根现识,与第二刹那的根识现识同时生起意现识,然后与根现识同行一境。这种意现识的特点:一是依根识而生起,二是只有闪电似的一刹那。

    一般意现识,如喜悦、痛苦、悲伤、恐惧等心理感受和梦境,以及他心通之类。(总裁贪欢,轻一点)喜悦、痛苦、悲伤、恐惧之类属非分别心灵直觉,做梦是根识息灭后出现的人物景象,有声有色,宛然如白昼所见,这不是心意识直觉,又该做如何解释呢?若说梦属虚幻感觉的话,那么,按虚相派观点,白天所见同样无不是虚幻,何况梦也不是全虚,有时也有预示的作用。他心通,属于直觉感应,有与生俱有的他心通功能和修禅定所生的他心通功能两种,后一种属于瑜伽现量。

    (三) 自证分现识

    自证分现量指内心自我感知作用。在佛教四部哲学中,小乘经部和大乘唯识、自续中观在心识之外另立自证分,小乘毗婆沙和大乘应成中观不承认自证分,不承认自证分的理由是自明自证(证为觉悟)是心识的自性,没有必要另立自证分来反证意识本身。承认自证分各派内部意见也不一致,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两分法是将心识分为相分和见分,创建人是难达论师;三分法是在相分、见分外另立自证分,创建人是陈那论师;四分法是相分、见分、自证分外又设证自证分,创建人是法护论师。因此,在汉传唯识派中有“安难陈护,一二三四”之说。“安”指安慧,安慧主张见分相分为一体说。

    所谓“相分”是指意识对外认识功能,即识的外向性反映作用。如摄像机,通过镜头摄取外境,形成视屏上的形象,即物相。“见分”是指内向性识别功能,如观看摄像机视屏形象,从而分辨认识外境。实际上相分、见分并无二体,只是将意识的内向性和外向性的认识功能作用分设为二。

    “见分”又有认识相分的见相、识相功能和觉察自悟状态的自觉功能,前者称“见分”,后者称“自证分”。自证分是见证相分和见分的意识。见证的“证”有证明的意思。法国哲学家笛卡儿为了证明自我的存在,提出了“我思,故我在”的命题。自证分就是证明“我见此物”,但在逻辑上甲事物自己证明不了甲事物自己的存在,如自然界中某一物质元素的存在与否取决于科学研究的结论。因此,在自见分外设立认证自见分的“自证分”,法护论师认为自证分不能认证自证分,因此,又设立了“证自证分”去解决认证自证分的问题。用这种以乙(自证分)认证甲(相见二分),以丙(证自证分)认证乙(自证分)的四分法也有问题,如认证“证自证分”,又得设“证证自证分”等等,如此循环,便无尽头。在《释量论》中采取了“名三体二”之法,“名三”是:相分、见分、自证分。“体二”是:见分、自证分为一体,相分为一体。见分是与相分相对的角度设立的名称,自证分以自觉或自我认证的角度设立的名称,并非异体。因此,心智学上将见分和自证分视为一体,并制定出“见分是自证分”的自证分定义。(一代天骄

    自证是无分别内向性现观直觉经验。如外向眼识看到外境时,觉察到我看到某物,这觉察眼识看到某物的自觉意识就是自证分。这时的眼识是现观,是形成物相的现识,也称相分。自证分自觉眼识,并与眼识物相融为一体,称为境识无二自觉意识。在自觉经验中,没有被觉察识相和觉察者自体分离二见,是自证分的性相特征。如眼观外境时,觉得自己眼睛和所见外境是彼此对立的存在,这就叫做识境分离“二见”。但是自证分所见是自己的相分,也就是意识自觉自己的现观状态,因此,自证分上无二见。自证分是直觉经验,因此,没有分辨、判断、确定,联想之类的思维分别活动。证明自证分的存在靠的是意识中的回忆功能,故在《释量论》中说:“回忆证成自证分。”

    自证分分为自证分正知、自证分重复知、显而未识知三类。自证分正知如自觉眼识的第一刹那自证识;自证分重复知,如自觉眼识的第二刹那自证识;现而未识知,如眼识见物时心不在焉,未能觉察眼见何物。

    (四) 瑜伽现识

    瑜伽现识是修习止观所产生的禅定直觉现量。在修禅定中对所观境,由思辨的模糊状态,久而久之,逐步变得清晰可辨,如在眼前,便是瑜伽现量。如天眼通、天耳通、他心通、宿命通、神足通、漏尽通等六通属于瑜伽现量。正瑜伽现量产生的阶位在见道。

    以上四类识中,根识、自证分识、瑜伽识属于纯现识,即纯直觉识、直觉经验。意识有无分别现识和分别思维两种状态,在觉经验中很难分辨。

    现识正量,即现量,其定义是:离分别无错乱识。

    似现量,在《集量论》中分为七类:

    (1)错觉似现量,如见海市蜃楼。

    (2)分别似现量,如意识中显现的事物的共相。共相本属分别思维境,容易混淆为现识境。

    (3)比量思维中的持因见,如因三相共相概念。

    (4)比量思维中的持果见,如比量中的论证的结论(量果)的共相概念。如像“瓶是无常”结论中的“瓶”指一切,并非个别瓶。

    (5)回忆境。如回忆过去的情况。

    (6)意想境。如未来计划。

    (7)无分别错觉。其中,无分别错觉有四种:

    (1)错觉生于缘者,如在黑暗中快速旋转火炬,仿佛是火轮者。

    (2)错觉生于根者,如眼生翳而见重影,如见双月,因生胆溢症(指甲型肝炎)而见雪山为黄色等。

    (3)错觉生于位置者,如坐在船上,看到岸上建筑和树木快速移动者,如视物远小近大等。(都市之无上真仙

    (4)错觉生于等无间缘者,如在爱恨等不同心理状态下对同一境物所产生的好恶不同印象。

    二、联想识

    联想识也称比量识,是根据对已知事物之间相互关系和规律,断定未知事物的推理方法。比量识属于分别识,是指联想。比量识的直接思维对象,即所取境,不是事物本身,而是事物的名相共相,即意相、表象。如从有烟得知有火这个果比量而言,首先从生活经验中,认识到烟和火的因果关系,从个别的烟与火的关系,进一步认识到烟与火的普遍关系,利用这种烟与火的普遍关系知识,即共相,从此处有烟,断定此处有火。从此处有烟,断定此处有火的推理过程中,虽然推理的依据是真实的具体的烟,但在推理时思维中呈现的却不是眼前的那个具体的烟,而是抽象的烟,即烟的共相。

    在推理中,若指个别的具体的烟,那么,烟囱的烟,不同于山火的烟,虽从山烟推出山火,未必从烟囱的烟推出房中有火。同样,从有烟,得知有火,但这个“火”也是抽象的、共相性的火,而不是真实的具体的火。在这个推理过程中,思维中呈现的虽然是抽象的火,只知有火,不知火的大小和形状,也不知是什么物体燃烧的火。但“有火”这一事实是可以肯定的。因此,组成比量的思维内容虽然是空虚的抽象概念,但凭借它推出的结果是真实的,就是说依据这个推断,循着烟,就可以找到真实的火。因此,《释量论》说:“错识也能证正知。”

    这里的“错识”指的是,把虚而不实的共相概念,误认作事实的比量识。比量的“比”是联想的意思。即,从已知事物之间的同性关系、因果关系、共存关系等,联想到未知事物。

    比量识的认识对象是非现量境。如常与无常等事物规律,不属于感性认识所能把握的对象,有些虽然是感性现量对象,但在具体的环境中变成了非现量境,需要借助推理,如山后有火等。有的受时空条件限制,需借助比量,也有对有些人是现量,对有些人是比量的情况。有些,此时此刻是现量,过时或者不到时都不是现量。所以,现量境和比量境,没有绝对的界限。如对具遍知智者来说,一切都是现量。

    比量正知的定义是:依据正因获得的无误新知。比量的分类有:依理比量,依名比量,依信比量等。依理比量是依靠事物之间的关系和普遍规律,进行推论的一种认识方法。依理的“理”指自然规律。依理比量,根据论证的理由“因”的性质,又分为同性因、具果因、不可得因等。依名比量是依据约定俗成的名称,得知所称对象的认识方法。依信比量是依据可信理由,推出结论的认识方法。详细情况将在因明部分介绍。现量和比量都分正量和非正量。正量就是正确认识。什么是正确认识,将在后面介绍。

    三、重复识

    重复识有现量重复识和比量重复识两种。

    重复识是与第一刹那认识同处一境的第二刹那认识。认识的第一刹那所反映的境物,是处于第一刹那的境物,认识进入第二刹那时,所面对的境物也进入第二刹那,因此,第一刹那的认识和第二刹那的认识各自所面对的境物,虽是同一境物而并非一物。前一刹那之物与后一刹那之物之间既有时间差,也有质地变化差,因为,没有绝对静止不变之物。

    如果前一刹那之物与后一刹那之物完全一样,就意味着静止常住事物的存在。一切事物都是前一刹那和后一刹那变易连续的存在,若前一刹那事物到后一刹那常住不变,就是常住不变。但这是违反“凡是有,皆是无常”的规律的。因此,第一刹那的认识和第二刹那的认识不可能同处一境。若第一刹那的认识和第二刹那的认识同处一境,就是第二刹那的认识对第一刹那认识的复现、重复。

    第一刹那所反映的境物,到第二刹那时已时过境迁,此时的认识若仍然停留在第一刹那的认识状态上,就非无误新知,就非正确认识。如前一分钟看到钟表的分针落在第一刻度上,后一分钟若仍然认为分针在第一刻度就是错误。法尚说:现量和比量的第一刹那是正量,因(识与境)成住同时,故第二刹那皆非正量。就是说,一切事物都处于永无休止的变化之中,第一刹那的事物到第二刹那时,已不完全是第一刹那的那个事物。如果主观认识与客观事物的刹那变化不同步,到第二刹那时,认识仍然停留在第一刹那的状态,就意味着认识是原地踏步的重复。这种重复识,不反映事物的此时此刻的新情况的新知,因此是非正量。

    四、非理识

    既非依据亲身经验,也非依据正当理由所做出的认定称为非理识。

    正确认识来源于经验现量和依据正确理由的比量推理。如果对事物的认定,既非依据亲身经验,也非依据正当理由,就判定是非,属没有理由,或理由不足的认定,即非理认识。这种认识,有时候虽然是正确的,也是偶然的。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如有人认为“人生无常”。这是一个正确的判断。但说这句话,认可这个判断的人有两种:一种是亲身体验感悟到“人生无常”,或者从“人是因缘所生法,凡是因缘所生法,都是无常法,人是因缘所生法,故人是无常法”这个推理中认识到人生无常之理。第二种是从书上看到“人生无常”的说法,或者从表面上掌握了人生无常的推理规则,但不了解这个推理规则与结论之间所包含的逻辑理由。因此,“人生无常”这个认识对第一种人来说是正量正知,理性认识;对第二种人来说,说法虽然没有错误,但没有达到理解性的正知境界,因此,属于此类认定判断,均属非理性认识。

    非理识总分两种,即无理非理识与有理非理识。

    无理非理识是无任何理由的是非决断,即臆断。

    有理非理识,虽然“有理由”,但其所依之理,或者理由不足,或者理由不合逻辑,其理由不能成立,或者其理由对某些对象不能成立之类。

    总之,非理识是一种不属于现量和比量的主观臆断和非理性认识。

    五、现而未决识

    现而未决识是境物虽然显现于相应识中,但由于某种主客观原因而未能识别者。属于主观原因的现而未决识,如注意力集中在读书而未听清旁边别人谈话的内容;或心不在焉,如吃饭时想别的事情而不知饭菜之味;视而不见,如关注与别人谈话,不知道旁边走过去的是什么人;听而不闻,如听课时注意力不集中而未听到讲课内容之类。

    属于客观原因的现而未决识,如远处看到有人朝自己走来,但分辨不出是什么人;又如远处看到有一团红色的东西,分不清是红布,还是红花,再走近一些看清那团红色是红花,但看不清是什么花;又如,在眼前飞过一个东西,由于飞行速度很快,分不清是鸟,还是什么东西,以上此类情况都属于现而未决识。

    根据识的不同类型,现而未决识共有三类:

    (1)根现识现而未决识,如上述诸例。

    (2)意现识现而未决识;如一刹那意现识。

    (3)自证分现而未决识,如一刹那自证分经验和未关注自证分经验。在四种现识中,唯独瑜伽现识中不存在现而未决识。

    六、疑而未决识

    就是对认识对象疑而未决之识。疑而未决识从性质上分为三类,即合理疑而未决识,不合理疑而未决识,无倾向疑而未决识。

    (1)合理疑而未决识,是倾向于合理的怀疑,如声音有常法和无常法两种观点,自己怀疑声音是无常法。声音无常观是合理的,因此,“怀疑声音是无常法”是合理的疑而未决识。

    (2)不合理疑而未决识,是倾向于不合理的怀疑。如对阿赖耶有常法和无常法两种观点,若自己怀疑阿赖耶识是常法,就是不合理的疑而未决识。阿赖耶识是常法的观点是不合理的,因此,怀疑“阿赖耶识是常法”是不合理的疑而未决识。

    (3)无倾向疑而未决识,是对认识对象,没有任何主观倾向的中性怀疑,或纯属无知怀疑。如对如来藏心是常法还是无常法一无所知的人想:“如来藏心,是常法,还是无常法?”合理的怀疑有时能引向思考,开启智慧,不合理或无理怀疑会破坏正信,导入歧途,故怀疑属于六种主烦恼之一。

    七、谬误识

    对所执境,即认识对象的形象和性质的感受认知过程中产生失真现象者称谬误识。谬误识分无分别谬误识和分别性谬误识两种。无分别谬误识从主体上又分为无分别根识谬误识和无分别心意识谬误识两种。无分别根识谬误识,如眼见双月、坐在船上觉得船住岸行等;无分别心意识谬误识,如呈现于意识中的常住物相等。

    分别性谬误识,如认为生命和万物皆有独立不变的自性,认为自己的身心,今天和昨天完全一样,没有任何变化(自我常住不变),认为人死如灯灭,没有灵魂,没有重生(断见)之类的错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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